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 《兴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解决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偏低,以租不能养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和《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市房产服务中心提请,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局拟订了《兴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后报批,征求意见的时间从2019年1月10日-19日止,欢迎社会公众将意见和建议发至市发展和改革局。
附件:兴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10日
兴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 调整的理由 我市现行公有租赁住房租金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兴价【2013】48号)的价格标准,经市发改局成本调查监测, 2015年至2017年三年平均单位成本为4.62元/平方米/月,实际月平均租金只有2.82元/平方米,收支严重倒挂,现行租金均低于兴宁市目前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为6元/平方米/月的80%。适当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有利于解决公有住房租金收不抵支,以租不能养房的问题,以便维护管理好公租房,保障租户住房安全。 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2011〕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拟对我市公有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租金调整标准 - 框架结构房屋租金由3元/平方米/月调整为4元/平方米/月;调整幅度为33%。
- 混合结构屋租金由2.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5元/平方米/月;调整幅度为40%。
- 砖木结构屋租金由1.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2.2元/平方米/月;调整幅度为47%。
- 土木结构屋租金由1.3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8元/平方米/月;调整幅度为38%。
(二)调整时间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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