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河湖〔2019〕15号)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2019 年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任务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梅江兴宁市段、寻乌水(罗浮水)兴宁市段及宁江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本次公告河道管理范围为兴宁市境内的梅江、寻乌水(罗浮水)、宁江河,梅江起点为水口镇英群村(五华县交界处)、终点为水口镇布头村(梅县区交界处),划界河长13.49 km;寻乌水(罗浮水)起点为江西省石灰滩水库下游约0.6km处、终点为罗浮镇岭头(河源市交界处),划界河长24.48km;宁江河起点为合水镇合水水库(溢洪道出口处)、终点为水口镇水洋村(汇流入梅江处),划界河长43.54km。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护堤地原则为堤防背水坡脚外延5~10米;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具体详见梅江兴宁市段、寻乌水(罗浮水)兴宁市段及宁江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附件)。 二、河道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荐放物料等活动;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拦河渔具; (六)禁止围垦河道; (七)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 (八)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岸林木; (九)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十)禁止在河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十一)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附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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