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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梅州市五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兴宁有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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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6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度梅州市5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家用电器、商品定制、汽车等消费领域。
  据统计,2019年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委会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举报4074件,调解成功3694件,调解成功率9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6.45万元。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消委会从2019年受理的投诉中甄选出5宗典型消费维权案例,向社会公布。其中,《定制衣柜货不对板 消委介入挽回损失》入选2019年度广东省10大消费维权案例。
  2020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凝聚你我力量”,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减少人员聚集,今年我市“3·15”活动转为线上宣传为主,通过各大媒体等倡导科学健康安全的消费理念。
  电视柜台面突然自爆电视机跟着遭殃
  林女士2016年在蕉城镇金城工业园某家具店,以2000元价格购买了一款钢化玻璃台面电视柜。2019年5月26日晚上,该电视柜台面突然发生自爆,电视机也遭到损坏。林女士随后联系家具店协商赔偿事宜,家具店表示要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责任后才能赔偿。无奈之下,林女士拨打12345政府热线投诉,希望店家赔偿其损失。
  经蕉岭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家具店为林女士免费更换新的电视柜钢化玻璃台面,并承担1500元电视维修费,剩余的维修费用由林女士承担。
  学校旁边士多店向未成年人售卖啤酒
  2019年11月5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黄先生投诉称,梅江区北大新世纪实验学校旁边的士多店会通过学校篮球场边的栅栏向该校内的学生售卖啤酒。
  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向该士多店经营者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是违法行为。该士多店经营者接受批评,并表示以后不再向学校学生出售烟酒。
  同时,执法人员来到该校,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该校负责人,希望校方加强在校学生消费教育,传导科学健康消费观念。该校领导高度重视,并表示会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指导,并尽快对校园周边栅栏进行密闭加固,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发生。
  合同未标明品牌材料定制衣柜货不对板
  2019年3月,丰顺县消委会接到张女士投诉称,其2017年12月底在丰顺县某家居建材经营部为新房定制“好莱客”品牌木质衣柜及电视背景墙,总价25万元。该经营部于2018年3月上门安装完成。2018年10月,张女士入住新房后,发现衣柜并不是用“好莱客”品牌的木板制作,且衣柜表面有裂缝、柜门关闭不全等问题,但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无果。
  在丰顺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走访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的过程中,经营者称,订购合同上只约定了衣柜和电视背景墙的尺寸和价钱,并未要求一定要用“好莱客”品牌材料制作,按合同约定进行定制安装,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况,而对于出现质量问题,该经营者只同意赔偿4万元。张女士对此则要求赔偿15万元损失。经过丰顺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最后经营者赔偿张女士人民币10万元,并对衣柜出现的质量问题提供保修服务。
  车行卖新车无法按时提供车辆合格证
  2019年8月2日,陈女士到兴宁市消保中心投诉称,其于2019年7月14日在兴宁市某车行交了定金5000元订购一辆2019年款某品牌汽车,并约定月底交车。7月28日,新车到店后陈女士交了首付款3万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该车行却无法随车提供车辆合格证,称要从汕头寄过来。5天后,陈女士再次联系车行,仍然没有拿到合格证,而后要求车行3天内提供合格证又遭到拒绝。
  经调查了解,该情况属实,经营者表示合格证没有随车到店是因其公司内部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合格证未随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而车辆合格证是随车证明车辆合格的法定文件。经消保中心调解,该车行与陈女士约定2019年8月6日5点钟之前交付合格证,否则车行将35000元退还陈女士。最终因该车行无法按时提供合格证,退还陈女士35000元购车款。
  电热水器漏电男子洗澡不幸触电身亡
  2017年10月底,廖先生儿子在某电商平台电器专卖店网购了某品牌电热水器一台,并由该品牌兴宁市售后服务点安排人员上门安装,之后其儿子一直使用该电热水器。2019年7月11日晚上,廖先生儿子在使用该电热水器洗澡过程中,发生漏电事故并触电身亡。2019年7月13日廖先生到兴宁市消保中心投诉,怀疑该电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漏电事故,要求维权。
  兴宁市消保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销商、生产商取得联系并对此事进行调解。投诉人坚称该品牌电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其儿子是在正常使用电热水器的时候触电身亡的。生产商则表示,电热水器漏电可能跟用电环境有关,要到现场查看用电环境后才能确定。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就用电环境产生争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廖先生的儿子在使用电热水器过程中发生漏电事故并触电身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经营者或生产者理应作出赔偿。兴宁市消保中心工作人员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电热水器生产商赔偿廖先生18万元。
(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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