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叶草1 发表于 2013/6/6 13:58

文星村郭屋分摊公共场地,因10几年前卖掉的房屋土地的争议。

本人是宁新镇文星村新人民大厦(即郭屋)的,近期因房子征收,房子周边空地的分摊,因10几年前有几户人家因某些原因卖了老房子和0.8系数,而引起不公平的分法,望坛友给予恰当正确的见解。

      郭屋房子周边空地的分摊方法是:1、50%按老房子的占地面积分摊,2、50%按0.8系数84个人分(这个0.8系数是按照当时人口越来越多,老房子不够住,而由生产队按周边空地的0.8系数,然后按每家多少个人口来分建房地块的。比如:一家人有5口人,那将能分到0.8*5=4的系数的建房地块)。

      现在的矛盾是因在10几年前,因某些原因,有人卖了老房子或是卖了0.8系数地块的。买方一至要求现在分摊征收房子周边空地的钱,由买方所得。而卖方的原因是:只卖了地块给你,0.8的系数并没有说要卖给你,0.8系数是按人口分得的,有了人口数,才有0.8的系数,才有地块,所以0.8系数分得的钱不应该给买方,应由卖方所得。

      这里有一点要说明的是:买方在10几年前是用了一些死缠烂打的方式买到的,而且都是才花1000-5000元左右就买得100-几百平方的地块或是房子。现在给政府征了去,都卖得10几万-几十万不等的收入。但她们还要说按人口分得的0.8系数的分摊也是买家所得。这一人心不足,蛇吞象的思想,在当今社会真是非常普遍

      坛友看到这:心里有什么想法呢?不防发表下自已独到的正确的见解。

Q博士 发表于 2013/6/6 16:40

过多都不计较了,现在还计较这些

Q博士 发表于 2013/6/6 16:46

祖屋早就拆了,拆的时候都没有说,现在什么都没有的时候才说,找政府去

dgj 发表于 2013/6/6 17:12

{:5_270:}

肖肖 发表于 2013/6/6 19:10

{:5_297:}

四叶草1 发表于 2013/6/7 07:51

不明白Q博士说的话唉

hanhan88 发表于 2013/6/7 08:03

拆迁的时候不说,折都拆完了,说有什么用啊。

Q博士 发表于 2013/6/7 08:27

不明白Q博士说的话唉
四叶草1 发表于 2013/6/7 07:51

你们那里的情况我十分了解,就是不知道你是郭屋哪位人士。最早拆迁的是你们,一开始说个个说不拆,两兄弟一带头,拆的比谁都快,现在又来说分的不公平,谁理你。

四叶草1 发表于 2013/6/7 08:50

你看来还没看明白我说的话

四叶草1 发表于 2013/6/7 08:52

这个周边空地的分摊, 买方是没有理由来争的, 买方这样争, 与明抢有什么区别呢??

四叶草1 发表于 2013/6/7 09:01

以前买方买我家地块 ,我家4个人都不知情,通过这次征收才知道,请问这样的买卖合不合法律程序? 现在我们也不去追究以前的事了,买方倒是不拍拍自已的良心,分摊空地的款还要来明抢,这和偷抢犯有什么区别?
    拜托Q博士说话不要带其他的感情色彩发言。

四叶草1 发表于 2013/6/7 09:02

就事论事

Q博士 发表于 2013/6/7 09:17

以前买方买我家地块 ,我家4个人都不知情,通过这次征收才知道,请问这样的买卖合不合法律程序? 现在我们也 ...
四叶草1 发表于 2013/6/7 09:01


   那是谁卖的,那也应该是你的家人,这如果是事实也没有办法,如果不是,就拿起法律手段来维护了,你现在和买家是谈不妥的,没有商量的,再者政府搞不定就看你家恶不恶了,在中国社会就是这样。

四叶草1 发表于 2013/6/7 09:42

现在不论是什么情况:我认为,这样的买卖是不合法律程序的。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应懂得分析。
第一:没有文明合约,能证明买方是通过合法手段买的。
第二:地块并不是某一个人能说得了算的,它是属于5个人共有财产,买方要买,得必须征得5个人的同意方可。
第三:就算有合法文约,文约上也应有5个人的签名同意或是有注明此人可代表所有人的意见。
谨此上三点,买方已无道理可言。
   再退一步讲,地块以如此低的价格卖给买方,政府征收,买方已赚了不小笔,应有感恩之心,为何还有抢分分摊款的思想呢?

Q博士 发表于 2013/6/7 10:26

在钱面前,兄弟都可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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