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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概况
本人彭裕文,生于1925年,系兴宁罗岗镇溪一村人。解放前参加闽粤赣边纵地下党组织,主要在梅城机关,学校团体等地,从事串连,散发传单,宣传党的政策的工作。
1949年4月参加解放平远县城,任八团政治部政工队副队长,同年4月接管大信区任指导员,在九、十月间胡谢匪窜扰兴梅时与敌作战多次。
以上这段革命历史,在本人的档案中有记载,也在相关书籍如《宁江洪流》中可以查阅。因此本人自称革命人士是恰如其份,有理有据的。
解放后,转入文教部门,并接管罗浮区校任教务长,此后十年间先后担任罗岗,兴宁北四区工会副主席兼秘书,以及大望、甘村、白水、明星等学校的校长,教导主任,教师等职务。1956年被评为兴宁十二个一级教师之一,每月工资47元。
以上这段在教育战线工作的事实,同样有其时的证书以及各级部门的聘书作为证明,以示本人在教育事业兢兢业业辛勤耕耘的20年。
但是,就这样一位有着光荣革命历史,并且对教育事业奉献着青春热血的人,却在五、六十年代的政治风云中,躲不过一些人的阴谋与陷害,黯然离开讲坛。并且在此后的几十年中,被迫戴着“反党反三面红旗”“贪污公款”,“生活作风腐败”等等多项帽子。
罗列罪名、百般陷害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五十年代中期说起,那时我担任学校毕业班的语文老师,在历年所教班级的升学率都位居罗岗前列,加上56年被评为兴宁一级老师,因此引起别人的眼红不满。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对当时不切实际的“总路线”、“大跃进”等政策路线有自己的看法,同时与本校主要领导存在政治上的分歧,因此授人于柄。在随后的反右倾(新三反)运动中,我校校长杨亦梅及罗岗文教支部陈光天(原罗岗小学校长兼支委)为首的部分支委抓住我家庭成分地主,解放前曾在梅县地方法院任收发员,兼有海外关系和胞兄是右派分子等各种不利因素,伪造证据,罗列罪名,向我大做政治文章,百般陷害。
且看1961年罗岗文教支部罗岗公社党委在上述二人伪造的罪证面前所下的处理结论:“彭裕文一贯对党不满、工作消极,特别是1958年以来对现实不满,攻击“三大万岁”,每到一个学校,拉拢落后,攻击领导,打击积极,自任会计以来利用职权,收入不记帐等手段贪污公款162.28元,我们认为是属坏人做坏事,应开除出队”。
如果说以上的罪证完全是我校杨奕梅利用职权,捏造事实在洩一时私忿也就罢了,但在1963年的精简下放运动中,原审查单位再次依据上述莫须有罪名把本人退职回乡,至使本人在经济上政治上陷入低谷,从此走向40余年的漫长申诉路。
而更令人费解的是在今年2月间,梅州市相关部门在本人申诉的答复中关于退职的理由,依然不经调查地引用当年罗岗人民公社劳动监察委员会的意见,据此认为本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档案材料,疑点重重
本人现今80多岁,面对肩负几十年的冤屈,从来没有放弃洗涮别人强加给的罪名。经多方努力,通过相关渠道,最终查阅了本人的原始档案。问题的症结逐渐明朗清晰起来。原来是档案材料经人大肆编造,杜撰的结果。但其内容却经不起推敲,处处漏洞百出:
现仅举例如下:
一、 证明本人贪污公款,生活作风等问题的只有杨奕梅,陈光天二人指证,且材料均系二人所写。
二、 证明材料全部集中在1960年11月18日至19日间,在这短短二天里,杨、陈突击写下近二十份时间跨度达七年的各类证明材料。速度何其之快,内容何其之多。若非捏造,何来此效率!
三、 1953年本人并未和杨奕梅共事,也互相不认识,而杨奕梅竟出具这年关于本人贪污情况的证明材料,匪夷所思!简直荒唐至极!
四、 档案中有多处诬蔑本人是国民党党员,并把本人1949年参加的革命工作颠倒黑白地说成是“混进革命队伍”的字眼。其主观意识完全无以描述。
五、 1961年1月间在中共兴宁县委监委关于本人历史及现行所犯错误的审理案件表中,也遭人污蔑陷害。在“本人意见”一栏中,明显是为他人所写然后剪贴上去,应属伪造证据。其真实性可想而知。
另外在1963年的所谓《退职人员申请表》中,问题亦同样有胡编乱造的情况:
一、关于《退职人员申请表》中,系为本人提出退职的申请,因此其退职理由应为本人来写。但在我的《退职人员申请表》的“退职理由”一栏中,却可明显看出是为他人之字迹。并非本人所写。
二、在《退职人员申请表》原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严重歪曲事实,称本人教学水平一般。而事实上本人所教班级成绩突出,历年所获奖状无数,且56年就被兴宁县教委评为县十二个一级教师中的一员。
三、该《退职人员申请表》办理退职机关核足退职金一栏中,胡乱篡改本人的工龄为11.5年。而档案记载应从49年起至63年共15年。.更为甚者,退职金如按每月工资的百分之十起计,11.5年也应有510.60元。但其所填退职金为444元,绝非笔误。
综上所述,无论是谁,都应当明白无误地看出当年杨奕梅、陈光天等人是如何大肆发挥篡改、杜撰、编造之能事,也可以判断出其二人所作证明材料的虚伪性,证明《退职人员申请表》是完全捏造,没有事实的。但不幸的是,当年各级组织却只相信个别人的这些伪造材料,使我被强迫离职,含冤几十年。
退职申请,原非本愿
在这里,有关当年填写《退职人员申请表》的情况,还必须补充几点:
一、63年国家因经济困难而实行精简压缩的政策,当时兴宁县各级机关学校,人人均要求必须填写《退职人员申请表》,这点历史有记载,是尽人皆知的事实。
二、在《退职人员申请表》家庭人口及生活状况一栏中,本人已反映家庭子女众多,且负债沉重。委婉表明本人不可能主动要求退职。
三、在当时陈光天等人的威逼利诱下,本人只在63年6月23日写过《调换工作申请书》,而非《退职人员申请表》。除非人为调换。
从以上可以看出,《退职人员申请表》并非本人意愿的反映,在关键的“退职理由”一栏也非本人所填,其申请表充满伪造与歪曲。
另一方面,当年中央精简的政策法规,是否可适用于本人呢?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据中发(1961)460号〔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文规定:“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1958年1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而本人自1949年以来已参加工作,因此理应不在精减之列。
漫长申诉、四十余载
自精简回乡的第一天起,我就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指出自己的遭遇所存在的种种错误与疑问,并就档案内容所罗列的罪名,出具了相关的材料予以澄清和反驳,但从1963年至2006年的40多年里,虽经广东省政府及梅州地区政府下文催促,要求查清落实,但其间兴宁各级部门并没有作任何的答复,至使我含冤几十年,申诉无门。
直到最近2年,由于我不断到县市组织部门上访,才由梅州市委组织部派员与兴宁市委组织部沟通联系,进行调查了解。在调查了解后的处理意见中,大意是如此:
①本人63年精简回乡,是落实当时国家的政策及结合我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与60,61年杨、陈两人所罗列“错误”没有必然联系。
②你失去公职是属精简人员的需要,不属冤假错案。
因此按照中央《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43号)文件规定“1962年前后精简下放干部和职工,其性质不属于冤假错案,不属于平反和落实政策的范围的,一般不收回”的精神。不能予以办理本人的申诉要求。
是非曲直,一清二楚
对于市委组织部门的答复,本人认为是当初组织部门没有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没有对档案材料的真实性提出怀疑的结果。那么,当初所作的决定是否与60,61年所犯“错误”没有必然联系?本人的情况其性质是不是冤假错案呢?
在这里,不妨重新回放当年那丑陋的一幕:
一、1960年11月18-19日的二天时间里,杨弈梅、陈光天出具近20份各类材料,突击证明本人长达七年里的所谓“对党不满”,“工作消极”,“贪污公款”,“作风腐败”等等罪名。——应当视为“假”!
二、1961年1月30日,罗岗公社文教总支委依据杨、陈二人罗列、伪造的证明材料,作出对我开除出队,留队察看的决定。——此当视为“错”!
三、1963年6月13日,罗岗公社在《退职人员申请表》原审意见中,再次引述杨、陈等人的诬蔑、陷害材料,沿用罗岗公社文教总支委所下的结论,不经调查客观事实的真相,从而把本人清理出教师队伍。——这难道不是“冤”吗?
四、当年中央关于精减下放的是政策而非政治运动,在《退职人员申请表》的退职理由及原单位审查意见中,均注明本人是因当年的“整风反右、被划为中右”等原因而受到精减的。可见本人无疑是属政治迫害!
综合以上环环相扣、链条分明的线索,已经完全可以互相印证当时对我的精简,是当年罗岗公社与兴宁县各部门层层引述杨、陈等人的诬蔑、陷害材料所作的决定!所以说与1960年、1961年所犯的“错误”是有必然联系的。同时本人失去公职,是政治迫害,其性质也完全属于冤假错案!
因此相关部门在回复中根椐(中发,{1979}43号)文件的规定内容,对我本人根本就不能适用。
合法权益、期待昭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因此,当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本人的问题是一个清楚的问题。相信组织一定能联合各部门,查明档案的真相,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纠错、解决。还我本该得到的公正待遇。
因为:历史的错误,不应由我本人来肩负和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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