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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按如下程序办理,具体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发起阶段:
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书面要求;联名业主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如下书面资料,街道会同联名业主向业主发出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7-15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5-13人、街道办事处代表1人、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1人。筹备组成立后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该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其指定的筹备组成员保管,用于加盖筹备组通知、决定、公示、公告等文书;筹备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事处废止。
2、筹备业主大会阶段
草拟、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自荐、推荐、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选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阶段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发放和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票。公布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决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发出和公示业主大会通知。备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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