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厅,我是兴宁一位中学二级教学,月收入去掉社保后不到1600,我只想简单问一句,省厅有没有安排兴宁的教师提高工资? 答: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础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地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确定,工资由县级政府负责发放。省级财政部门主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扶持。
为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2008—2012年,省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37.7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各地落实“县域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县域内农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政策,建立我省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长效机制,解决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2012年,省财政根据兴宁市人均财力状况及中小学专任教师人数、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补助兴宁市1778万元,支持兴宁市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二、根据2011年兴宁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联合报送的《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季报表(2011年第4季度)》数据显示,2011年底兴宁市专任教师月人均工资为2449元,当地公务员人均工资2076元,专任教师月人均工资比当地公务员人均工资高373元;县镇专任教师月人均工资为2444元,农村专任教师月人均工资为2453元,已实现县域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县域内农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三、专任教师的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不是指实际到手收入,也不含住房公积金等改革性补贴。 (广东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