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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村民申请建房,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兴市府〔2014〕59号)中有明确规定,现节选告知: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四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第五条 村民建房要贯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鼓励利用旧宅基地,尽可能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严禁占用水田建房。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明确划定建设区、养殖区、农业作业区等区域,路网规划应延伸到300人以上的自然村。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外,除利用旧宅基地建房的,不得新选址建房。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引导村民按规划集中连片居住,搞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降低农民建房成本。每个行政村要确定一个村民集中建房点,并做出建设规划。
村庄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第八条 村庄建房规划选址时应避开易发山体滑坡、溶岩塌陷等地质灾害区域,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富集区及地下采空区等区域;规划选址集中建房区域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
第九条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设公寓式住宅。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且建筑高度不能超过15米(含楼梯间)。
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应留足间距,满足日照、通风、安全等要求。主要朝向间距不少于8米,侧向山墙之间不少于4米。房屋庭院及周边空地要搞好绿化。
第十条 路边、山边、水边的建筑要退足距离。
(一)距公路用地边界外缘,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距铁路边轨不少于50米;
(三)距山体护坡边沿不少于6米;
(四)距河溪边沟不少于15米,距宁江河等重要河道河堤边沟不少于30米。
第十一条 村民利用旧宅基地建房(含拆旧建新)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又无法居住的危旧房主应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区域内选址建设。
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注重突出客家建筑特色和风格。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不得侵占和损坏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在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风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
第十四条 农村建房要以点带面,注重示范带动,每镇每年建成1个以上美丽乡村建房管理示范点。
第三章 报建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报批程序。
(一)村民在村庄规划确定范围内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如实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报批表》;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申请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房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建房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经办人员初步会审后,提出会审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绘制建房用地红线图,按规定程序报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镇长(主任)审批。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兴宁市新农村住宅设计标准图集》供村民免费选用。
(四)村民建房申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由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依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后,报兴宁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村民经依法取得建房用地手续,应当向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和国土资源所申请实地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房屋竣工后,村民应当向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申请规划核实。符合规划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核实凭证。取得规划核实凭证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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