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则关于兴宁撤县级市并入五华的谣言生起,错得非常离谱,唯恐不乱。虽然此谣言此前在其他地方有出现过,但有人将地名改为“兴宁”再次造谣,这就说明智商低到可怜了。对这类人,我们不能一笑而过,要认真谴责他,唾弃他,而且建议大家不要转发这类信息,做到不仅不造谣,还要不信谣、不传谣。
网上搜到一些关于网络造谣的信息,算科普一下吧,希望造谣的人能看到。
病从口入,祸从口出,在信息高速传播的当下,网络、手机,微博、微信,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但也扩大了谣言的传播速度,电影《手机》里有这样一段经典的台词:“手机连着你的嘴,嘴巴连着你的心,如果拿起手机就言不由衷,那手机就不是手机,是手雷。”网络也是一样,通过网贴发出的每一个信息都劝您三思而后行,不要让它成为伤人伤己的手雷,同时专家提醒网民也要自觉抵制谣言,不仅仅是不造谣,还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近年来有不少的人在网上进行网络造谣,这也造成网络的不安全,甚至是造成小范围的动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颁布了网络造谣罪司法解释,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它的全文。 网络造谣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新民网讯】 上海赵某造谣“周浦发生枪战”被刑拘 4月9日晚上9点半,微信朋友圈中流传着一条信息,称上海浦东周浦地区发生枪战,造成多人死亡,还配有一组照片。随后,这个消息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迅速传播、发酵。浦东警方看到信息后及时进行了澄清,称消息不实,那么,这条谣言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 “枪战,死了9个,周浦封锁了,来了三十几辆警车”。4月9日晚上9点左右,赵某驾车回家,路过事发路段,看到一酒吧门口有许多警察,周围还有许多群众在围观,于是就在微信朋友圈发了这条消息,还配发了六张照片。 谣言发布者赵某:当时脑子怎么想的我自己都不知道,就感觉那么多人,过去凑个热闹,我好像听到点什么事情,比你们先听到,就不管三七二十一,不管是真的还是假的,让你们分享一下。感觉在朋友面前知道一些你们不知道的事情很伟大一样,就这样子。 很快,“浦东周浦地区发生枪战”的消息在网上炸开了锅。相关的信息,井喷式的发酵。给警方正常的工作秩序带来了干扰,也给社会造成了恐慌的情绪。 事实又是什么呢?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当晚,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正在上海周浦康桥地区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清查整治行动,而赵某经过时看到的场景,实际上是警方的正常出警行动。 公安部门看到谣言后,迅速展开调查,并在上海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的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浦东”进行了辟谣,并锁定了最先发布谣言的赵某,将其刑拘。 山西高某散布“地震谣言”被拘留5日 刚才片中提到的案例并不少见,山西省公安厅本月19日通报,山西公安机关依法对散布“地震谣言”的网民高某峰,予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据通报,4月16日零时,互联网上突然出现大量关于“太原将发生七点六级地震”的信息,并且号称此消息“是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发出的,地震还可能波及到陕西、内蒙古、河北等地区”。此信息自4月16日零时到17日1时,先后在腾讯微博、百度贴吧和某些微信群中大量传播,在一定范围造成了恐慌。 4月17日,谣言制造者高某峰被公安机关抓获。高某峰,男,25岁,山西柳林县人,现暂住太原市小店区,4月16日0时左右,高某峰在百度贴吧编造并且散布了此谣言信息,高某峰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删除了此谣言信息。 湖南罗某为泄愤发帖造谣被刑拘 前面的案例中,有的造谣者是出于引关注,凑热闹的心理,而有的造谣者则是出于报复心理。来回顾这样一起案例:湖南岳阳的罗某因与当地一家渔馆老板有个人恩怨,便在网上散布渔馆使用潲水油的谣言。事发后,罗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2011年1月,罗某与岳阳力力渔馆老板发生矛盾后,以网名“荣家湾拾破烂的人”在网上散布谣言称,“力力渔馆使用潲水油”。谣言一出,渔馆的生意受到极大影响。 网络谣言出来以后,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曾依法突击检查了这家渔馆,发现鱼馆使用的食用油全部合格后,也将检查结果在网上进行了公布。但随后,罗某又以“白发山人”等网名在网上散布“力力渔馆以60万元收买药监局”等谣言,使力力渔馆生意雪上加霜。事发后,渔馆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由于当时派出所的网侦技术有限,一直没有破案。2013年9月以来,岳阳市公安局终将“网络黑手”罗某锁定。9月17日,罗某被岳阳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 法律科普: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5年以上 制造和传播谣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我国《刑法》中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这样规定的: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
补充内容 (2016/5/20 11:09):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