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省财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专项调研的通知》(粤教发电[2015]2号)文件要求,对原民办教师(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工作,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2008年8月31日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或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进行调研, 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各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政策把关,安排熟悉情况的负责同志进行核实造报,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否则将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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