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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怪现像:个人权利大于国家法律之上,恶意霸占公共地方,强行堵塞消防生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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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4 09: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兴宁市文峰一路东二区与东三区之间是有一条20米的规划路道,东二区与东三区的全部市民都要从此通过,从2007年至2016年长达9年期间,不间断的向宁新镇政府反映过、向宁新国土所反映过、向兴宁市信访办反映过,在2010年--2016年长达6年的时间内,有人用建筑垃圾、砖块无数次的围堵!!在2014年年底终于在市政府的大清理中清理干净,返还我们的空地。然而好景不长,在2015年11月左右,有人用砖块围堵,让我们在不和谐的环境下过年!2016年3月30日,围堵升级啦!用红砖把路口围成一个圈,要做房子啦!水泥沙石到位!!恶意霸占公共地方无法无天!    全体民众的出行安全及人身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发生火灾后果不敢想像!!在朗朗青天白日之下,在当今法治社会之间还能发生如此事件,让人无法理解!!
    现东二区东三区的全体民众祈求政府给予解决之道,返还我们合法权利!不要让不法份子继续倡狂下去!

(有图有真像!请各位看官无限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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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 14:51 | 只看该作者
    真是无语!其做法无法无天,其行为天理不容呀!人神共愤!!!    经过向政府反映终于在2016年11月29日上午12点左右完成了清理工作!我们心情十分的高兴!但是,在下午3点左右违法份子知法抗法!公然继续围堵,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完全无视政府的存大!
    难道就没有办法可以让这种违法行为得到处理吗?难道个人行为就可以凌驾以法律之上吗?难道是有什么人在他后面默默的支持吗?难道就堵门堵路天理不容的事就是个死局吗?

  我们誓死对抗不法份子的违法行为!!用生命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泣血请愿:我们只有一个小小的请求!我们要回家!但路在何方!但路在何方!但路在何方!
  我们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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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4:4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估计人家都有合法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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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3:4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善恶没有报乾坤必有私,官员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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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3:29 | 只看该作者
准备种菜?还是种花里?不如宾细崽俚跳下“苹果舞”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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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2:1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什分霸道!路都想建房,穷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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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0 20:31 |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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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5:55 | 只看该作者
love1 发表于 2016/11/29 14:46
各位看官!今天是2016年11月29日,在政府部门的重视下!我们从2016年4月3日在兴宁A8上发布围堵的消息 ...

好!祝家乡越来越好。乡亲记一下:无论如何,要坚信法律!相信法律!相信人民!相信政府!(对不好的就敢于公开。一次不行,来二次……像家乡糯米做的东西那么粘住下去。有理有据的一定会解决。不能鲁莽、事前攻击、乱说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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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9 14:46 | 只看该作者
     各位看官!今天是2016年11月29日,在政府部门的重视下!我们从2016年4月3日在兴宁A8上发布围堵的消息!这个困扰我们236天的困难终于得到了解决!谢谢各位看官的围观!
    我们感谢兴宁市信访办、兴宁市住建局和城鉴大队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态度,再次感谢陈市长对我们生命财产的重视,把我们从水深火热之中解救出来,让我们找回回家的路!在此我们给陈市长点赞!我们东二区与东三区的全体居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向为东二区与东三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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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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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7 18:4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官司打赢都没有落实一下的,你这样的我看还是一样拖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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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7 18:3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地方部门渎职,所以恶霸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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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当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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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15:06 | 只看该作者
有可能二次搞开发,捞点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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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6 09:36 | 只看该作者
     以情以法以理,都要让这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通道给清理了!请党和政府给我们作主!    向兴宁市信访办、宁新镇政府、住建局、城管大队等相关部门反映过无数次,难道就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了吗?浪浪乾坤的法治社会之下,让不法份子恶意霸占通道,政府不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这是不作为!这是不作为!这是不作为!这是不作为!
这是不作为!这是不作为!这是不作为!这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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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1 09:03 | 只看该作者

(二)人员车辆保障。

各 城管委成员单位要按要求抽调相对年轻、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的同志参加整治工作,并指定专门负责人。抽调的人员原单位不再安排工作,人员、车辆 由城管委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备,分成三个整治组(福兴整治组、宁新整治组、兴田整治整组),各整治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临整治一线,对示范路街进行整治和管理。梅河高速公路东西出入口环境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兴城管委【2013】2号文件实施管理。

(三)强化联动机制。

对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属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整治组应及时发函告知相关职能部门,由主责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共享城市管理信息,提升管理效能。

(四)严格考核问责。

采取日常检查、市委市政府督查督办、明察暗访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属地镇街、职能部门整治工作情况和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进行督查考评,对单 位、门店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较差的,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对考核优秀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奖励,考核差的强化问责,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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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7 19:55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看官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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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09:45 | 只看该作者
兴宁的一些律师真的是没有职业道德,本来打官司这种事应该是他求着当事人,毕竟人家给你生意做,在兴宁倒好反过来了,请吃请喝还不给办正事,狗日的,长教训了,以后打官司直接请大城市的律师,兴宁公职人员的素质真的很需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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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7 08:50 | 只看该作者
   2016年4月11日回复: 你好,来信收悉,你反映的诉求已由住建部门调查处理,城监大队和宁新街道办工作人员已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和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下来相关部门将跟进处理。  
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        

2016年4月11日      2016年4月12日拆除违章建筑已经过去了有200多天了!我们也去了只要我们能去的单位反映情况(宁新镇政府、兴宁市建设局、兴宁市城管局、兴宁市国土局、兴宁市信访办等机关单位)无数次!反映无果!
  最后希望政府能还我们一个宁静安全的合理合法的环境!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分!
  我只有一个小小的请求:我们要回家!但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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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7 08:38 | 只看该作者
兴宁市文峰一路东二区与东三区之间是有一条20米的规划路道,东二区与东三区的全部市民都要从此通过,从2007年至2016年长达9年期间,不间断的向宁新镇政府反映过、向宁新国土所反映过、向兴宁市信访办反映过,在2010年--2016年长达6年的时间内,有人用建筑垃圾、砖块无数次的围堵!!在2014年年底终于在市政府的大清理中清理干净,返还我们的空地。然而好景不长,在2015年11月左右,有人用砖块围堵,让我们在不和谐的环境下过年!2016年3月30日,围堵升级啦!用红砖把路口围成一个圈,要做房子啦!水泥沙石到位!!恶意霸占公共地方无法无天!    全体民众的出行安全及人身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发生火灾后果不敢想像!!在朗朗青天白日之下,在当今法治社会之间还能发生如此事件,让人无法理解!!
    现东二区东三区的全体民众祈求政府给予解决之道,返还我们合法权利!不要让不法份子继续倡狂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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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22:32 | 只看该作者
来龙去脉述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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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6 21:58 | 只看该作者
经过了222天的努力!我们还在水深火热之中。。。。
祈求政府给我们作主,还我们一个卫生、安全的生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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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6 21:58 | 只看该作者
经过了222天的努力!我们还在水深火热之中。。。。
祈求政府给我们作主,还我们一个卫生、安生的生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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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7 08:57 | 只看该作者
狗东西,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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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7 08:30 | 只看该作者
无奈的只能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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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08:59 | 只看该作者
     期待政府相关部门尽快解决!还我们的消防生命通道。。。。
请各位看官继续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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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6:56 | 只看该作者
你那边最起码还动过手拆,我这里消防通道搭杂间的事直接没人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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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4 15:47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我们的合法权益就会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呢?
    无法无天呀!!!
各位看官!!事态最新进展:(看图说话吧!我不想说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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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3 21:31 | 只看该作者
将一直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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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3 21:04 | 只看该作者
     为人民服务!恳请为百姓作主!201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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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2 08:41 | 只看该作者
   2016年04月12日强行拆除违建,但强拆已经过去了10天的时间啦,建筑垃圾仍然堵塞消防生命通道,我们的春天还远吗?各位看官请继续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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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8 11:54 | 只看该作者
2016年04月18日,从2016年04月05日维权开始计时!----已经过去13天啦。。。。

请各位看官继续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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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6 11: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将不断的更新事态的最新进展)
老百姓辛酸的维权之路还在进行之中。。
请各位看官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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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4 19:46 | 只看该作者
是谁占用这个地方?是什么级别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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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12:01 | 只看该作者
赞一个!!还请相关部门能尽快完成清理工作!!!
拆违砖块仍然堵塞通道!!谢谢您们!!

                                (2016.0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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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2 15:13 | 只看该作者
2016年04月05日,今天是清明节后上班的第一天!辛酸的维权之路在进行中。。。。
我们在静静的等待政府相关部门给我们一个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现在开始计时---请各位看官品鉴事态进展。。
本帖将以最快的速度更新事态进展。。。。(考验政府相关部们的执法能力!)


事态最新进展:
   今天是2016年04月12日,从维权之日起8天的时间内,政府相关部门强有力的执行力!各位看官有目共睹!8天的时间除去双休日2天,6天*24小时=144小时内,政府相关部门给力的行为!各位看官请您们给点掌声吧!
兴宁的全体民众都给你们行注目礼,你给我们办了一件实事!办了一件好事!
最后希望能尽善尽美!砖块的清理还没有完成!感谢您们!您们辛苦啦!
各位看官,小二在此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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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5:00 | 只看该作者
给力,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当今法治社会!真理是存在的!!!100个赞请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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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2 13:43 | 只看该作者
2016年04月12日上午,终于完成了强拆!但砖块仍堵在通道外。。。。希望能还一个安全通畅的消防生命通道!!
事态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政府给力!!让不法份子无处可藏!此处可留下100个赞!!
给兴宁政府点赞!!让我们在外的游子看到了政府为民办事的决心!!
各位看官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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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3:2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你好…………你的问题已经解决~~~~谢谢你对政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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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08:39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gov.cn/flfg/2007-10/28/content_78849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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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08:38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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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07:4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难道又是官商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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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07:4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政府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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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8:53 | 只看该作者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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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8:20 | 只看该作者
你好,来信收悉,你反映的诉求已由住建部门调查处理,城监大队和宁新街道办工作人员已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和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下来相关部门将跟进处理。  
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        

2016年4月11日


这个是官方回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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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6:17 | 只看该作者
    你好,来信收悉,你反映的诉求已由住建部门调查处理,城监大队和宁新街道办工作人员已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和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下来相关部门将跟进处理。  
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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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8 09: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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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2: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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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20:5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谁给他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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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20:5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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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20:5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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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3:53 | 只看该作者
让对方拿出他的证件来证明那块地是他的,让他拿出准建证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是法治社会,不是人治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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