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力?”有人问他。
“权力就是暴力。”他答道:“马克思·韦伯早断言,国家权力就是建立在合法暴力之上的人对人的统治。赖特·米尔斯也说过,最终的权力就是暴力”。
“那么,你同意这个观点喽:权力来自统治的本能,在于使人别人的行为如我所愿?”
“嗯,大概是这么回事。”
“那么权力也就意味着发令与服从喽?”
“没错。”
“那么没有比枪杆子更能令人顺从的东西了。”
“这不好说。枪杆子可以消灭人的肉体,但很难征服人的思想。”
“那怎么才能征服人的思想呢?”
“人的思想很难被征服,更多是被说服以达成一致,或者求同存异、各退一步。”
“征服和说服,有什么区别?”
“被征服的人对应的是统治者,二者是臣服关系。被说服或求同存异的人对应的是治理者,他们共同生活。”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权力对应的是暴力了?”
“我同意这种说法。”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权力对应的是什么?”
“对应的是在共同体内将人们组织起来一致行动的能力。”
“哪种更好?”
“还用说,当然是后者。”
“第二种情况下的权力,还需要诉诸暴力吗?”
“当然需要。”
“什么情况下需要?”
“当有人侵犯他人权利或危及社会安全而逾越法律底线时,治理者必须对其实施惩戒,这就一定程度上需要借助暴力,以剥夺违法者的自由乃至生命”。
“在这种情况以外,权力还需要借助暴力吗?”
“在共同体内部,我想不再需要。如果在这种情况以外权力还借助暴力,那它就应归入第一种情况了。”
“这么说来,暴力只是权力借助的一种手段喽?”
“我想这个说法没有问题。”
“那么,现在你还认为暴力是权力的本质吗?”
“我想不。”
“那你认为权力是什么?”
“权力是由民众在合意基础上授予治理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可以使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每一个人既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又承担起他应承担的公共责任。这种能力所借助的手段之一是暴力,但更多时候却是依靠交流与说服、谈判与博弈。”
“关于权力,我想我不能比你说得更好了。趁太阳尚未落山,我们一起去柳条轻扫的河堤走走吧,好让白色水鸟在微风中掠过我们的眼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