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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宪法原则 贯彻物权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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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09: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为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之一,中央对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十分明确。明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公布的时间表是确定的。对此,社会公众高度关注而且心情复杂,既担心这是为普遍征收房地产税,给全国房主、房奴“下套”;又希望这是为反腐倡廉,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给房叔、房婶“做局”。关注、敏感偏离主线,就会增加不必要的阻力、误解,并扭曲长远战略目标。 加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央的战略目标只有一个: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这项工作,涉及落实宪法、物权法,涉及我国税收合宪性问题。这一问题极其紧迫,包括今年两会热议全国人大收回税收权问题,包括作为常识的税收法定问题等等。物权法提出不动产登记问题。当时关于商品房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不了了之。对20世纪80年代建成的住宅,距离70年产权已寿命过半,开始涉及二手房交易中的资产安全问题。中国社会“未富先老”,银发浪潮秋风吹面,银行业倡议的“以房养老”更面临物权法、不动产登记诸多问题。这所有问题都必须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破题。如果不围绕宪法、物权法这些重大问题,只是行业部门利益、房叔房婶问题转转,会引起许多误解,造成不必要的阻力,还容易各自为政甚至公器私用,出现改革政策事与愿违的局面。个人所得税最终几乎变成了工薪阶层税,是一个好的教训。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自然属性、经济特性看,土地的确是所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力源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都依附在土地上,土地权利是一切不动产物权的根本。首先要厘清土地权利。但这一事实性、法理性表述,离不开价值性判断前提:从自然属性到经济特性,再到法理这条逻辑主线之上,还有人民权利这条“红线”。把不动产和土地问题根源脉络关系厘清,前提是把握住党中央重大决策的出发点,把法理逻辑的法治与人民民主这个政治统一起来。不论德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地上建筑物等视为土地的附着物或组成部分。但在所有这些国家,人都不是土地附着物,而是土地所有者。 法治不同“王法”,在于法治以公民合法权利为目标。在我国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贯彻落实宪法、物权法等有关要求,保障公民财产权利。我国所处的国情、阶段以及宏观体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明显不同。但通过实施不动产登记,保障不动产的财产权利与市场安全,维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目标是一致的。回归到对不动产登记这项工作的本质认识,要始终明确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公民财产而不是损害公民财产权利,不是为了多征税;是为确保不动产交易安全,不是为了打探私人家底,买卖个人信息。不动产统一登记,会在反腐肃贪、领导干部财产公开甚至“房地产财政”等方面有许多战术成果,但战略目标必须十分明晰,否则就会增加阻力、分散注意力,损害公信力。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逐步形成一套相对完整和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台《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门出台《土地登记办法》,林业部门出台《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门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渔业部门出台《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海洋部门出台《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为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扎实基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要完成这一目标,必须立足宪法原则,契合国际潮流,尊重法治精神,转变政府职能,为未来改革开拓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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