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279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市审结一宗放火案 精神病人犯罪首判强制医疗

[复制链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6/2 13: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五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由该县检察院申请提起的一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依法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罗某强制医疗。据了解,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梅州法院系统审结的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
  今年3月7日晚,五华县水寨镇善坑村孤寡老人罗某以烧掉林木种果树为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当地集体山林上放火,共毁林13.28亩。经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鉴定所司法鉴定,罗某患躁狂症精神病(现症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罗某于4月11日被释放,同日被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在五华康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罗某系精神病人,属于孤寡老人且无监护人监管,其实施的放火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强制医疗,遂作出上述决定。(练海林 谢刘权 吴凤茹)
  相关链接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国家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同时,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08126561号-15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9/25 13:20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