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碧桂园给兴宁人埋下的7大陷阱
碧桂园广告语--“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为兴宁成功人士而建”、………在梅州所有媒体上全时空狂轰乱炸,南人质朴的大萝卜热情被煽动起来,当质朴而又狂热的兴宁人在看到碧桂园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的那一刻,立马感到自己的幸福指数直线坠落至地平线下了,原来碧桂园早就埋下多重陷阱,“五星级的家”只是一句口号而已。
陷阱之一:认购时,碧桂园没有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认购者却在不知不觉被要求签署确认已认可自己从未见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条款,且不能作任何修改
碧桂园《认购书》第六条第2款规定:“乙方确认:在签订订购书之前,乙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甲方明示的双方将签署的上述合同文件的全部条款内容,并认为上述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具体,不存在有异议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故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将按时签署。”这里“上述合同文件”是指《认购书》第五条第1款提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附件四《补充协议书》及其附录一《住宅质量保证书》、附录二《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附录三《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书》以及《碧桂园凤凰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碧桂园凤凰城临时管理公约》”。
实际上,碧桂园在第一次开盘时,根本就没有出示过这些繁琐的合同文件,但是碧桂园现在拿着《认购书》,要求认购者要么无件接受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不能作任何修改,要么就被认定违约,已付的定金不予返还。接受,还是不接受?接受,可能被进一步套牢;不接受,就得挨宰,忍痛舍弃定金!!!上网查了一下,这是碧桂园惯用的伎俩,不象是香港上市的大公司所为。
陷阱之二:碧桂园要求认购者必须保证银行按揭款项在1个月内下款,签约就意味着陷入不得不违约的窘境
碧桂园《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规定,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合同1个月内支付银行按揭款项。在当前银根吃紧的情况下,1个月内银行下款几乎没有可能,就连碧桂园战略合作伙伴交通银行也明确表示,没有办法确定下款时间,一般需要3个月或更长时间才能通过贷款审批。这意味着,认购者一签订碧桂园提供的合同文本,就不得不陷入违约处境,或为日后留下隐患。当然目前碧桂园表示,他们会与交通银行协调,作为知名大公司不会因银行下款迟延,追究买方责任,这样买方能够相信吗?目前碧桂园急于卖房作出这样无保障的承诺,以后会不会以此反制买方的正当权利主张呢?会不会象和记黄埔对上海御翠豪庭业主一样呢,进行秋后算帐,分批追索违约金?
陷阱之三:房屋验收标准过低,质量无保证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楼盘整体建筑经过验收,“三书一证一表”必须齐全,特别是《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但对此碧桂园根本没有提及,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标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买受人使用。这里的“验收合格”仅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的竣工验收。众所周知,碧桂园作为拥有强势地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让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配合一下,不论房屋质量如何,“验收合格”应当不是问题。因此,房屋质量只有靠碧桂园的诚信与良心保证了。
陷阱之四:碧桂园可以无条件交房,业主必须无条件收房
碧桂园《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除该商品房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外,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交付时不得以对该商品房有异议为由拒绝收楼,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拒绝办理交付手续而引起的逾期交楼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该补充协议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如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保修,出卖人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籍词拒绝收楼。买受人以该商品房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为由拒绝收楼或拒绝办理交付手续而引起的逾期交楼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霸王条款可见一般,据此条款,碧桂园不论造出了什么烂楼,它都可以交房,业主却无权拒收。
陷阱之五:超长时间拖延办理房屋两证,想领取两证,就不要对房屋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想提出异议,就不要想领取两证。
《委托办理权属登记协议收》第三条规定:“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在下列条件同时具备之日起的270天内,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权属登记资料送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将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的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税费代缴给相关部门:1、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房价款、税费、抵押办证费(如选择按揭付款方式)及其它应付款等一切款项;2、按房地产、国土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签署身份证明或其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必须一切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3、买受人对所购商品房的质量等无任何异议且已接受所购商品房并签署了相关收楼文件;4、买受人已完成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事项。出卖人于领取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以出卖人在房产管理部门领取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签收日期为准起90天内,将办理该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权属登记资料送交国土资源局,并将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的办理该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的税费代缴给相关部门。”
这是碧桂园最霸王、最邪恶的合同条款。通常开发商应当在交付后90日内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证。碧桂园精心设计该条款的玄机在于,买受人支付了所有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后,还不能对所购商品房的质量提出任何异议,否则碧桂园有权推迟270天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权属登记资料,买受人无从按时领取房屋两证。如果买受人想取得房屋两证,就得闭嘴,不要对碧桂园大佬乱提意见。买受人领取了房屋两证后,时间也过去了一年多,很多项目的保修期限也差不多超过了,碧桂园无需承担保修责任了。简直就是一个无赖伎俩!!!
陷阱之六:如以按揭方式付款,房屋两证直接交按揭银行存管
碧桂园在《合同补充协议书》中规定:“若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则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出卖人领取后直接交按揭银行存管。”这也就是说买受人付了一笔不小的首付款,遂月偿还一笔不菲月供款,却连看一眼自己房屋两证的机会也没有,必须等到15年或20年后还完银行按揭款,这既没有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无必要。经咨询相关银行,明确答复没有此必要。真是弄不清是碧桂园法律顾问的水平太陋了,还是决策大佬们另有所图?!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这表明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房产证还是给买受人自己保管的,银行持有他项权证即可,碧桂园凭什么都不让买受人看一眼自己的东西呢。
陷阱之七:精装修无标准,一切由碧桂园说了算
碧桂园《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样板房只作为买受人感受装饰与家具摆设的整体效果之用,不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标准。签订合同时,碧桂园不同意就装修材料品牌、材质等与买受人进行明确约定,最终装修质量如何只能取决于碧桂园的诚信。碧桂园的诚信如何,老百姓自有公论!买受人支付了一笔不菲的精装修费,只能望房兴叹!!!
总之,碧桂园利用补充协议及附录文件彻底颠覆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关键条款,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却置业主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