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性 自习大大上任以来,高举反腐利剑、建立廉洁政府的班子新策在大陆有序实施,狠抓作风建设、严惩违纪违法的运动蔚然成风。据统计,从首位被发现严重违纪的原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到如今仍在接受调查的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副省级高官已逾二十多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也表明了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中国的反腐进程又掀起了一番新的高潮。然而,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以及反贪污贿赂的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如今声势浩荡的反腐行动中却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其代表人民的根本属性。“反腐反腐,越反越腐”的民众怨言也表现了对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所做反腐工作的严重不满。 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的负面新闻不断传出:有收取贪官钱财后不予立案起诉的暗箱操作,也有欺负弱势、违法办案的卑劣作风!其中后者所占的比例要远大于前者,毕竟在如今的大反腐形势下,“宁可抓错不肯放过”的创绩心态使之更愿意“既收灰又收白”。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笔者就曾亲身体验过弱势群体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那些事。 这又是一个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违规诉讼导致被告被过重判罚的刑事案件:被告是一个乡镇小学的校长,检方初次是以涉嫌受贿来进行控告的(受贿金额被东拼西凑凑成5万多元),第一封起诉书中还涉及到了十几万元非法收入(均是在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况下“指导”被告签名和供述的),被告对检方提出的控诉不服,在开庭前便委托律师申请排除相关非法证据,但是一审法院竟以检方提出证据发生变化需重新侦查为由允许公诉机关先行撤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严格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三十天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需要重新侦查的,也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将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这是硬性规定,不能变通。而此案件中的检方重新侦查(侦查人员没有更换)两个多月内不但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反而将非法收入改为贪污进行重新起诉。同样按“规则”,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规则”第459条),而本案指控被告受贿的证据仍然是被告供述和原来的证人证言,这不是新的证据;至于原起诉未指控贪污只认定为非法所得的金额,亦是相同的事实,不是新的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是在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就再行起诉,这是严重地违反程序规定。 可想而知,在检察院违法办案骗取被告供述想要得到的证词,加之当地法院对检察院公诉的案件大多采取“照本宣科”式的审判后,该被告一审即被判处了11年的有期徒刑。仅凭检方非法引诱证人取得的证词即给予如此严重的判罚,且完全抹灭了被告的自首情节,当地的法院真是完全照着检察院的路子走啊!被告对如此野蛮的判决坚决不服提出上诉,经当地中级法院审定认为被告有自首情节给予减罚4年即判处7年的有期徒刑。 一审、二审法院在此案件中都不采纳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且不同意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于是便造就了又一大判决过重的刑案。当然,主要源头还是检察机关从中作祟,认定了被告就是想翻供,对他们的工作抱持一种抵抗的态度,于是便激起了办案领导(该领导恰巧又是被告仇人的亲戚)的怒火,从而才如此违法违规。 事情还没结束。被告平白无故蒙受如此严重的判罚,其亲属心中肯定是有苦难言的。在面对当地检察院和法院的“联合办案”,被告亲属无奈之余仍坚持要前去讨个说法,检察院的态度相当敷衍,其认为被告方控告的违法违规问题只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不可避免的瑕疵,不是什么大问题。一句办案瑕疵就得以搪塞,这种检察机关还能被称为人民检察院吗? 人民赋权是检察权的来源。即使是真的罪犯,也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其人权。但从上述这个真实案件来看,当地检察院的土匪作风已经完全将代表人民的根本属性抛之脑后,取而代之的是为求创收从而滥用检察权利、违法办案的卑劣作风!众多的冤假错案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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