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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迫害一个小学校长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请媒体关注!?因此案件已经历公于之众有二年时间,复杂案件隐瞒着太多权钱交易,腐败怂生,一手证据确凿无奈压制阻挡。取得法律威胁随意扶杀,这就发生在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徇私报复正义校长,求关注梅州兴宁A8论坛流淌到今真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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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1 17:4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正义不能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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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1 22:3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该案的刑事申诉已于2014年10月8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期限由原定的4月8日延长至8月6日,延期四月是为了充分调查案情,相信法律的天平最终会倾向伟大的正义!相信省高院能够明察秋毫,归还校长一个公正的判决,将真正的贪污犯杨贵祥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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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3 14:59 | 只看该作者

爆料:上图即该案在省高院获受理的刑事申诉案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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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4 14:58 | 只看该作者
继续爆料:下面是提交至广东省高院受理的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因被告钟苑华被判决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52号,一审兴宁市人民法院(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撤销二审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公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事实,程序上严重违法,两级法院(一、二审法院)无视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及公诉机关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未适用相关规定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并且采信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证据,从而错误认定事实,是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非法取证,办案程序违法,被告及辩护律师一再提出,一、二审法院却无视程序违法的事实。
1、公诉机关从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四天三夜无合法拘押手续将被告人拘押在非拘押看守所的公诉机关所谓的办案工作区内,不让被告人休息,采用车轮战轮流审问,迫使、引诱被告人在神志不清情况下于2013年7月23日按办案人员要求作出供述和交代,时间应办案人员要求倒签为2013年7月20日(见证据)。因此,公诉机关非法取证事实明显。
2、公诉机关第一次起诉,辩护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提交了证明公诉机关非法取证的证据(见证据),但一、二审法院均未出示,在此情况下公诉机关竟然以撤诉应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这是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3、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下,补充侦查未按规定更换侦查人员,导致补充侦查的证据仍然存在合法性的问题。
4、再次起诉时仍未对非法证据问题作出任何说明和解释,一、二审法院也回避了这一违法的事实。
二、法院未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确认公诉机关重新起诉不符合规定并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是适用法律错误。
1、公诉机关以相同的事实、相同相近的罪名、相同的案号两次提起公诉,有悖于法律规定。公诉机关于2013年9月27日以被告人涉嫌受贿他人53300元及非法所得148570元向法院提起公诉[兴检刑自诉(2013)10号] ,一审法院开庭时间是同年的10月28日,但到2013年10月25日法院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2013)梅兴法刑初字笫239号] 。2013年12月19日公诉机关将原指控的非法所得148570元以被告人贪污公款107492元和41078元的非法收入以及受贿他人53300元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案号与第一次起诉案号相同。
2、对于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补充侦查或变更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有专门规定来对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或需追加、变更起诉等情形进行程序上的救济(“规则”第455、456、457、458条),因此如果检察院认为本案需补充侦查或需追加、变更起诉,尽可改按这些规定办理。如果是撤回起诉就必须按撤回起诉的规定办理。按“规则”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三十天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需要重新侦查的,也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再将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规则”第459条),这是硬性规定,不能变通,因为如上所述,其他情形已有专门规定可救济。本案检察机关在撤诉后直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违反程序规定。同样按“规则”,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规则”第459条),而本案指控被告受贿的证据仍然是被告供述和原来的证人证言,这不是新的证据;至于原起诉未指控贪污只认定为非法所得的金额,亦是相同的事实,不是新的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是在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就再行起诉,同样是违反程序规定。
因此,公诉机关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就再行起诉,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原审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法院未适用这些规定就是法律适用错误。
三、第一次起诉时的非法证据未排除,补充侦查的程序不合法导致补充侦查的言词证据合法性存疑,经申请通知证人出庭未获法院同意,证人未出庭质证,两级法院就对非法证据及合法性存疑的证据予以采信是认定证据错误。
(一)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1、公诉机关撤诉后未按“规则”进行审查及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导致补充侦查的证据合法性存疑。
撤诉前原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该进行审查,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应要求侦查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确实是非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规则”第378、379条)。本案公诉机关未就原辩护人的申请要求侦查机关书面说明、重新调查取证也未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撤诉之前的侦查人员仍然参与了撤诉后的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
2、对撤诉前原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公诉机关重新起诉时未作出书面说明,原审法院应要求公诉机关予以说明,如说明理由不成立,法院应排除合法性存疑的证据,而不是全部予以认定。
3、正因为证据合法性存疑,一审时辩护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原审法院未批准。证人未出庭质证,在证据合法性存疑前提下,其证言不能认定。
(二)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1、证人中存在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人,即受到被告检举的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原出纳杨贵祥,此人担任出纳期间屡次涂改报账单据、私吞公款,后被被告发现并严肃上交兴宁市纪委处理(有其相关证据材料)。
2、证明虚大金额的证人,在没有记录的情况下,证人(销售者)能够将几年前虚写的商品数量、金额一字不差记住,不合常理,这是侦查人员诱导下说出来的数据,不具有真实性。
3、用虚开、虚大单据的金额为学校招待、年节送礼沟通的费用,这是学校行政人员开会讨论通过的,并且这些招待、沟通行为都有相关行政人员参与,他们都清楚这些费用用于何处,二审时亦有人肯出庭作证(有知情人员自愿出庭作证的申请书),但未获法庭同意。相关行政人员的证言是办案机关违法办案诱导得出的,不具有真实性。
因此,原审法院对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证据予以认定是证据认定错误。
四、被告所在学校的知情人员自愿出庭作证,二审法院却不批准,是违法排除了新证据(即新的证人证言)。
五、二审非法排除了新证据,原有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存疑,据此认定的事实当然是错误的;即使在现有证据下,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也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标准。
(一)贪污金额应剔除不能证实的虚大金额43240元、证实被用于招待的费用41022元。
1、虚大的金额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
虚大金额须以票面金额减去实际支付的金额来确定,而销售者对实际销售的商品数量、实际支付金额都没有记录,只是凭记忆,而商品价格是不断变动,特别是电脑,配置不同,价格相差很远,销售者既然没有实际销售记录,那么销售的数量、销售的单价、实际销售金额都不可能凭记忆就能全部记得,除非销售者只是销售商品给被告,从未有其他交易,而这是不可能的。至于被告供述与证人证言对虚大部分一致,这更加可疑,几年的交易,仅凭记忆,对销售数量、金额双方就惊人的一致,这怎么可能?这明显是侦查程序上带来的问题,可见只有程序合法才能有实体的公正,因此虚大金额共43240元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这部分金额不能认定为贪污金额。
2、正如上面所述,上诉人供述骗取钱财用于学校业务招待及与领导、兄弟学校沟通,部分可以得到证实,即一审时提供菜单证明的41022元,这些招待行为,并非上诉人一人所为,还有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参与,从他们在菜单上签名可以得到证明,这些费用都是上诉人用虚开虚大单据所得来支付,这部分用于学校招待的费用不能认定为是贪污金额。
(二)受贿金额是31800元。
1、上诉人供述与证人曾伟忠、陈碧荣、杨仕华证言矛盾:行贿人曾伟忠所述金额与被告供述不一致,不能单凭曾伟忠所述行贿48000就确定被告受贿48000元;
2、在陈碧荣的任职、杨仕华的退休手续办理中,上诉人是正常履行职务,既没有事先收取好处,也没有与他们明确约定或暗示在提拔、办理退休后给被告好处,上诉人在履行职务时并没有受贿意图,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不是受贿行为。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言或证据佐证下,不能仅凭证人证言就认定受贿金额为53300元,上诉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能互相印证的只是31800元。
综上,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一、二审判决未排除非法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凭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证据认定事实,是错误判决,恳请上级法院依法再审,撤销该判决并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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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4 16:0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申诉人:钟飞燕
201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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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0:42 | 只看该作者
我多次留意过你的帖子,我要是你的话,早死心了。
劝你找个好律师,在A8发贴纸基本没用,还老被封帖。
如果日子还过得去的话,还是忍忍吧。天朝兴宁山高皇帝远,政策法律都变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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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5 15:21 | 只看该作者
meizicun123 发表于 2015/7/15 10:42
我多次留意过你的帖子,我要是你的话,早死心了。
劝你找个好律师,在A8发贴纸基本没用,还老被封帖。
如 ...

谢谢,但是我们不会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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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5 16:01 | 只看该作者
公之于众,不畏黑暗:下面是提交至省高院受理的刑事申诉部分证据清单。

《刑事申诉证据清单》
1、钟飞燕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证明申诉人身份及与被告人是夫妻关系。
2、兴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4号]。
3、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52号]。
上述证据2、3证明一、二审法院无视公诉机关非法取证事实和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做出错误的事实认定和判决。
4、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梅中法刑申字第17号]。
证明二审法院置申诉人提出充分的申诉理由和新的证据材料不顾驳回申诉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未作充分说明。
5、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起诉书(兴检刑自诉[2013]10号)。
6、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次)起诉书(兴检刑自诉〔2013〕10号)。
上述证据5、6证明公诉机关以相同的事实、相同和相近的罪名、相同的案号指控被告人。
7、兴宁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梅兴法刑初字第239号]。
证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撤回起诉。
8、《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明原辩护律师向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控诉后提交至初审法院,明确提出应排除侦查机关非法取得的部分非真实证据。
9、被告人写的《情况回忆》:证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呈交给检察院,详述了被传唤至教育局接受调查当天(即2013年7月20日)的情景及证明其是在办案人员的要求下倒签“自我交代”日期的违法事实。
10、兴宁市教育局监察股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有在场证人证实7月20日当天检察院反贪局未对被告人做任何询问笔录。
11、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询问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检察院当时控诉被告的罪名只是涉嫌受贿。以及综合编号8-10号的证据材料提交至法院后,法院未依法采取措施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况进行审查便允许公诉机关违规撤诉,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且撤诉后还由原班侦查人员进行补充侦查,同样是违规。
12、被告的原辩护律师刘寻元所作证明:证明《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等证据材料由其于2013年10月24日呈交至兴宁市人民法院。
13、原辩护律师刘寻元提供的《辩护主要观点通报》及应对检察院违规撤诉提交的《上诉状》。
14、被告与原辩护律师刘寻元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协议》:证明刘寻元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为其受贿案件进行辩护。
15、学校行政人员练子元、杨琼忠提交给二审法院的出庭作证申请。证明二审法院未批准证人出庭作证。
16、涉案人员钟维昌写的补充说明及其录音文件:证明其并非行贿被告人,仅是请人帮忙的劳务费,原判认定的该部分受贿数额应予以剔除。
17、学校行政人员练子元提交的证明(1):证明2008年冬坪光小学没有危房改造工程,证明涉案人员曾伟忠供述的部分行贿证言不真实,对应该证言被认定的受贿数额应依法予以剔除。
18、学校行政人员练子元提交的证明(2):证明《我们的好家娘》一文是由其自行撰写并交给学校各位老师自愿签名盖手印的。
19、学校行政人员杨琼忠提交的证明:证明2002年至2014年分别在该学校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任职期间未有间断。
20、贪污出纳杨贵祥在2012年间涂改的业务接待报销单据:证明学校出具的查账说明中所列的业务接待费用38万余元涵括了该贪污出纳通过涂改、虚添手段私吞公款的报销单据共13张合计3万余元。以及综合编号17-19号证据材料,证实杨贵祥、李红彬、杨清泉三人所作证言不真实:贪污出纳杨贵祥是经该被告检举至纪委处理的,作为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其所作证言完全有理由混淆事实甚至捏造不真实证据;而编号17、18的证据材料明显证实了证人李红彬所作证言为伪供;编号19的证据材料证明时任会计的杨清泉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账说明不真实,证实该被告通过虚开、虚大手段非法取得的部分数额用于学校处理上下级关系、接待费用确有其事,只是未列入学校账目。加之已提供给二审法院--梅州市中院的41022元点菜费用单据表明:原判决认定的贪污数额中有部分并非被告个人贪污,而是学校集体开支,应依法予以剔除。
21、证人李红彬多次述说侦查机关引诱其伪供的录音:证明在与李红彬数次交谈中,其透露当时被叫去检察院审讯时遭办案人员引诱伪供,其所供述的内容与判决书中出具的证言严重不符。
22、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向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自我交代》及《悔过书》:所写内容均能证明被告在被侦查机关审讯过程中得不到休息,由于精神恍惚、急于摆脱困境才违心地按照办案人员要求签名供认。
23、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稿件:证明侦查机关为将被告受贿金额拼凑上五万元,于2013年7月23日在“办案区”按照学校出纳杨贵祥(真实贪污犯)提供的名单要求被告“对号入座”、“一一指认”行贿人及行贿金额。
24、新证人名单:刘寻元律师、李红彬、杨清泉、练子元、杨琼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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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6:25 | 只看该作者
谷歌和百度的生存方式,A8选择了后者。谷歌的下场大家都知道。
民主和依法治国还离我们还很遥远。
只能精神上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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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6 13:18 | 只看该作者
继续爆料:下面是该案被冤屈者在狱中服刑期间写下的血泪控诉!

《一个服刑人员的血泪控诉》
尊敬的法官:
    您好!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我是粤高法刑申(2014)第234号的被告人钟苑华。我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52
、一审兴宁市人民法院(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4]的刑事判决。司法机关的“生杀予夺”大权是人民赋予的,但梅州兴宁人民检察院、法院就把这大权当作权钱交易、草菅人命,一审故意弄丢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书,只因我的辩护律师指出检察院违法办案手段,便直接撤诉,在没有新的证据下重新起诉,根本不管当事人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恳请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体察民情,重新调查核实、澄清冤情。
    一、事情的起因:在2012年年终审账时,我们发现学校原出纳杨贵祥涂改校长审批后的单据、虚大金额据为己有,构成严重的贪污。我们请求兴宁市纪委处理,市纪委对杨贵祥作出开除党籍并退还人民币七万多元(其实贪污金额远远不止这些),主持正义的我事后遭其打击报复。杨贵祥找到其同学(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梅辉的表妹)买通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主管反贪污贿赂局的副检察长罗梅辉,歪曲事实虚于举报,并威胁知情人说:检察院和法院我有亲戚有保护伞,贪点怕什么,谁敢动我我就举报谁!真是狂妄至极。
    二、事情的经过:在2013720日我在学校做创建教育强镇的工作,当时是暑假又是双休日,我接到教育局监察股陈晓鹏书记的电话叫我到教育局三楼会议室,陈书记介绍来人说:“检察院反贪局的张局长、侦查科黄科长、廖主任、王主任”,然后张局长对我说:“你涉嫌受贿罪,金额不是很大,好好想想,坦白承认”。接着在教育局三楼大家一起吃快餐,饭后张局长又对我说:梅州市公安局的钟强局长(你老乡岗背人)受贿的案子是他审的,并说:“只要你承认了就没事了”。期间,侦查科的黄科长还问了一些关于举报捏造的内容后说:“你的亲戚(即曾伟忠)都已承认了,只要你也承认就可以回家了”。王主任(王远忠)突然拿来纸笔叫我交代并写清楚受贿情况,然后他说出了举报信中写有副校长李红彬、会计杨清泉的手机号码并叫我承认受贿的事,当我知道举报人是逍遥法外的贪污犯杨贵祥时,心情非常激动,便跟王主任顶了几句嘴且声音较大,觉得自己因学校的事反被人举报,心里好愤怒,并写了关于杨贵祥如何贪污的事情,王远忠听后马上带人到我单位载学校的行政账本。在晚上7时检察院反贪局的罗晶晶局长来到教育局对我发了好大的火说:“光顶古发骚麻,显古显滩”,如果再不承认就带我到检察院,一直问到晚上十点就把我栽到检察院审讯室,黄科长对我说:何辉同志是大名鼎鼎的“审问专家”,他多次参加省检察院的审问,接着他俩继续对我审问到2013721日凌晨430分才叫我躺在询问室的地上,到630分值班人员又叫我起来了,坐到刑讯特做的“圆凳”不准动,超强光射灯直对脸部,照得眼花缭乱,坐得双腿发抖,全身麻木,想动一下又被大声呵斥。早饭后,办案人员又轮番审问我,十点左右张局长走进讯问室说:“钟苑华,没人打电话为你求情,你快点坦白承认”,接着“审问专家”何辉说:“金额不怕大,只要态度快”,并举例说:“兴宁市刁坊镇的陈某某书记,金额几十万,承认态度好,没事还是做书记;国土局的黄某某也是金额巨大都是他经手办的全部没事,照样上班了”,难道这不是诱供吗??在721日晚上9时左右黄科长叫人给我量了血压、服了降压药,不知是假药还是其他原因,我晕倒在地上没人理睬,过了很长时间黄科长、王远忠、廖锋、何辉等人发惊,给我喝了糖水,安慰我说:“没事的,安静一下就会好的。他们草菅人命,请求法官调查当时的监控录像核对。一直轮番审问到2013723日的凌晨,办案的王远忠拿来一大叠预先算计好107492元的复印件(抽取单据上的发票)恶狠狠地对我说:“抓紧签名,不要和我叮叮当当”。经过四天三夜的轮审实在受不了,加上自己身体一直不好,每天都要便血几次,更急着想早日走出“那扇门”,在精神恍惚之下签下自己的姓名并按了手印。《自我交代》是在2013723日下午5时左右检察院反贪局“审问专家”何辉叫我按他所说的内容写,并押上2013720日的时间,难道不是逼供吗?直到723日晚上9点左右才给我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回家后才知道检察院办案的人叫我妻子在723日先缴交110000元后才放人,我觉得好冤上了大当。我马上给检察院写了《请求重新调查》、《事情陈述》及杨贵祥所贪污的证据等请求书要求检察院反贪局重新调查落实事情,检察院根本不理睬。在201386日又叫我到检察院讯问室按照办案的王远忠写给我的各项受贿金额53000元承认受贿情况进行了口供、录音(有王远忠亲笔写给我的各项受贿金额便签)签名后王远忠说:“只认你受贿罪”。检察院公诉科按照王远忠办的口供、录音于2013930日以《兴检刑自诉(201310号》涉嫌受贿罪向兴宁人民法院起诉我。拿到起诉书后我聘请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刘寻元律师为我的辩护人,刘寻元到法院复印了所有笔录,认真查阅卷宗,在20131024日向兴宁人民法院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书和兴宁市教育局出具的2013720日在教育局当天的情况证明。同日的下午3时检察院反贪局又把我叫到讯问室审问,我实事求是交代受贿人民币30000元,并做了口供、笔录后王远忠叫我259时再到检察院讯问室坐在“圆凳”上,一直坐到下午2点才给我录音、做笔录,下午5时左右把我关押在兴宁看守所。冤啊!20131128日、115日(梅州市检察院)、116日、1114日、1128日在兴宁看守所所有的询问、笔录一直都说只认受贿,所有卷宗封面也只写“受贿”两字叫我签名。20131128日下午5时兴宁检察院公诉科的马浩明副科长进行讯问、笔录只认受贿,还对我说:“根本没有认你贪污的事,所有虚开的发票作违规违纪处理”,请求法官大人调阅案件卷宗和录音、录像。
三、款项的用途情况:所谓虚开(王远忠抽取的发票)单据107492元都有经手人、证明人,款项的用途学校财会4人共同商讨并同意,特别就是主管财会的李红彬副校长更知情。判决书中虚开的第1、2笔是李红彬到“爱兴文体用品总汇”开好金额后拿给我审批的,款项用途:付李红彬在进修学校举办校长培训班后到云南旅游的费用,学校财务账上没有再出账报销,因他是副校长没有教育局文件规定报此款,是违规违纪报销;第11、12笔的发票单据是李红彬到“兴宁第一中学文化用品厂”(即刘翠红店)拿来的空白收据,由举报人杨贵祥填写,款项用途:学校办公室、财会人员在假期结束及节日多发福利而虚开的,请求笔迹鉴定;第5、6、7笔的发票单据由我、李红彬、杨清泉到“兴宁稻草人办公设备行”开的,当时还购买过整箱的打印纸,款项用途:是为了争取上级多拨款、兄弟学校沟通、联络,逢年过节礼尚往来而虚开的;其余几笔是几年来办公室人员到市局开会、办事及与各股室到“怡景园饭店”的费用(有点菜单印证),以上也可以说是:潜规则,并不是我个人行为更不是我个人所得。在一审、二审开庭前我强烈要求及辩护人申请法院证人出庭当面质证,但检察院、法院根本不敢让他们出庭对证;二审开庭前学校知情人杨琼忠副校长、练子元(校本部负责人)、教师曾明、钟少霞、陈春玉等都写有申请书交给法院,自愿出庭作证,但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都不允许他们出庭。
四、弄虚作假的证人证言:杨贵祥时逍遥法外的贪污犯,他打击报复举报我,他的证言可信吗?请求法官查阅他涂改的学校账单就知道其真面目了。
判决书中第二大项受贿:第1笔长坑小学门楼工程说:承包者曾伟忠为尽快拿到工程款送给我10000元是假证,2008年9月工程已验收交付使用,在办公室也根本没有送钱给我,按施工合同开工后付工程款的三分之一,工程结束后余款全部付清,在2013年7月21日曾伟忠同时被叫到检察院,根据举报信捏造迫他承认此笔款的,请求调阅曾伟忠7月20日检察院办案区的书证;第2笔坪光小学二楼危房改造工程,在2008年坪光小学无危房改造项目,曾伟忠怎会送钱给我呢?坪光小学危房改造是2011年,有大坪建筑队施工合同和财政拨款证明,判决书上说:曾伟忠送1000元给我假证,在2013年7月22日检察院黄科长恶恨恨地对我说:“写多曾伟忠1000元就会死吗?”没有我的书证,纯属冤枉我的;第6笔坪洋中心小学幼儿园基建工程,受贿的金额和地点与书证不相符,请求查阅2013年7月20日我在兴宁教育局三楼写的书证和曾伟忠同日在检察院办案区写的书证,真实受贿10000元,另5000元是硬逼我写上去的;第7笔提拔陈碧荣为教务主任,检察院根据举报先捏造的内容,在2013年7月26日下午到学校办公室叫陈碧荣承认签名,陈碧荣说他没有送钱给我,不肯签名,办案人员就把他带到检察院讯问室逼迫他签得。其夫人身患重病每月都要到广州治病,家境贫寒,哪有钱送呢?我多次发动教职员工为她捐款及争取工会照顾,他夫妇俩确实感激我,但没有送钱给我,请求调查当事人合适;第9笔岗背书店老板钟维昌的幼儿教材6个学期1800元,因坪洋小学下属学校路程较远,他给的是运课本及分发课本的费用,不是给我个人的,请查阅钟维昌的情况说明。
证人李红彬的证言:1、假报会计年限: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学校怎么会无会计人员呢?其目的是怕担当责任;2、《我们的好家娘》的求情书是李红彬、杨琼忠、练子元、杨清泉四人在2013年10月23日交给兴宁人民法院的,我和我的家人根本没有要求教职工签名,都是教职工自愿签名,请求调查教职工核实。3、判决书上李红彬说:“学校财务报账程序有些不正规,实际情况不清楚”,他从2007年3月至2011年3月都是做会计工作,如果说报账程序不正规,那他犯渎职罪、失职,他说:“报账的款处理上下级关系,他说不清楚,不方便问”,李红彬做了假证,他是我亲手培养的副校长,逢年过节为了学校工作一起拜访乡贤、领导等,他还在我车上装利是袋,如今的坪洋小学校容校貌得到巨大的改变,得到百姓的好评,有坪洋各村委会联合出具改变学校面貌的证明交给兴宁人民法院。李红彬身为主管财会的副校长,早已知道原出纳杨贵祥贪污、涂改单据、虚大金额知情不报有意隐瞒,其目的是想篡权夺位。
证人杨清泉的证言:学校财务报账程序有些不正规。身为会计工作人员说报账不正规,是犯严重的渎职罪。当时,兴宁市纪委在处理真正的贪污犯杨贵祥时提出财会中的会计人员是否一起合伙骗取公款呢?市纪委只对其作了笔录,没有处分他。杨清泉自2011年3月接管会计工作后根本没有把关,明知杨贵祥涂改单据日期、虚大金额,他一直不告诉我,使贪污犯杨贵祥有空可钻,涂改的单据怎么还可以入账呢?会计的职责何在呢?李红彬、杨清泉为何说谎做假证呢?是在外界压力下按照检察院办案人员所说内容而签下的假证,如果不按检察院的意思做就把他们俩人也关进看守所,兴宁检察院就是拿人民赋予的大权来威胁、恐吓平民百姓。我被关押在看守所时,兴宁检察院反贪局拿着逼我所签得发票单据、笔录到各商店,要求商店老板按检察院的意思做证,老板们都大呼:“钟苑华确实好冤啊!”都不愿签名,但兴宁检察院反贪局的王远忠对他们说:“那就请你们到检察院签,钟苑华都签了,你们还不签吗?”在无奈的情况下他们只好签名,按办案人员的意思做证,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呢?请求法官重新调查核实。
我在任坪洋中心小学校长几年里,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一心扑在工作上,使坪洋小学教育教学得到巨大的改变、质量得到较大提高,得到百姓、同事、学生们的一致好评。坪洋小学地处偏僻山区、穷乡僻壤,学生人数少,办公经费按学生人数每月每人7元,连买扫把的钱都没有,哪里有钱给我贪呢?在2011年前还借钱顶利息为老师们缴交社保、医保。为了改变教学环境我们四处讨钱,在财务管理上我过于相信他人,没有严格把关,给真正的贪污出纳杨贵祥有空可钻。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在事情的处理上认为主观是对,但在行为上触犯了法律,请求法官大人念在我初犯的情节上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罚为盼。
谢谢法官!
申诉人:钟苑华
201518
上面是一个“被贪污犯”在狱中服刑期间一笔一划书写的一份共8页4700多字的血泪控诉状!当事人钟苑华就是这么在勇敢站出来主持正义的道路上被真实的贪污出纳杨贵祥勾结兴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梅辉违法办案、捏造假证恶意陷害的!正如上所述,当事人任职校长期间为争取财政拨款、完善教学环境,“铤而走险”地维护上下级关系,此举绝非为其谋取一己之利,被兴宁检察院所控的贪污款项几乎每一笔都有学校其他行政、财会人员参与,而他们却为逃脱责任选择听从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要求伪供假证!
疲劳审讯、威胁辩护律师、威胁证人、诱供逼供、违规违法诉讼、违法审判,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兴宁市人民法院在此案中真是“无所不尽其极”,将当事人钟苑华全当时下反腐热潮理应出现的典型来进行“塑造”!真正将公款转入自己口袋的贪污出纳杨贵祥却因有官员亲属的保护而仍然逍遥法外(兴宁检察院罗梅辉副检察长硬是将举报其亲戚杨贵祥的材料扣押不审)!兴宁司法机关如此恣意妄为,难道司法的天平真的要任其继续“任性”下去吗?再次恳请高院正视我们的申诉材料,请求重新调查审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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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7 16:3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行使正义遭打击报复
校长为了学校利益行使正义,勇于检举出纳贪污公款,遭到兴宁检察院主管反贪局副检察长罗梅辉恶意打击报复。作为主管反贪局副检察长不按法律的章程办案,徇私包庇真正的贪污出纳,不单把举报到全国各地的证据信件接案在手,隐瞒不查,甚至还给纪委施压,过问保护出纳贪污的罪行,怂恿出纳联络其他别有用心的行政人员栽赃暗害报复校长,利用掮客勒索钱财,使至正义校长遭受天下奇冤,贪污出纳享受到腐败的保护。难道反腐打击的是正义之人?保护的是随意贪污之徒?一系列的案情显而易见,恳请公之于众,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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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8 13:5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以法的形式何况不是绑架勒索
在2013年7月20日兴宁检察院传钟苑华到兴宁教育局纪检科接受调查,直接于当天晚上10点强带检察院审讯到2013年7月23日晚上9点,勒索到201870元放人。公诉机关在2013年9月28日起诉钟苑华受贿53300元受贿罪,当事人于2013年10月8日收到兴宁法院的传票附带60000元保证金,遭受不公的迫害恳请律师查案,发现案件中的黑暗内幕,刘寻元律师于2013年10月24日提请兴宁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激怒检察机关,穷尽法律程序违法强制,于2013年10月25日整天在检察院受尽刑凳的折磨,晚上直接强送兴宁看守所继续审讯强压正义,违法办案到深夜使至受害人含冤忍受精神伤害。饥寒交迫的非法折磨,还用尽权力命令看守所在大门口张贴大字报,不准所有干警接触钟苑华,枉造钟苑华是历史以来敢于对抗的重大翻供要犯“何以翻供”?也让其在看守所受到历史以来特别的对待。因检察办案人员多次超时提审到深夜,受尽精神和饥饿的折磨。也没有让办案人员所谓目的得逞。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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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9 14:1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审判长贪污案件证据,受贿检察院伪证
公诉机关第一次起诉,当铁证指证非法证据时,刘寻元律师提交的非法证据申请书,教育局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坪洋小学全体教师的求情书(我们的好家娘),坪洋各居委的说明情况,教育局对钟苑华的评价,钟围昌对办案人员的补充说明等证据直接抹杀贪污。同样的案件公诉机关第二次起诉,因校长指证非法证据得罪检察院,公诉机关违反法律程序再次起诉受贿非法伪证,如果案件能得到高院重新公开审查,我会把铁证一一举证,个中经历公之于众, 请媒体大众评案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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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9 18:1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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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0 13:2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别把法律当儿戏,别把百姓当猴耍
广东兴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兴检刑 自诉(2013)10号,二本同样的案号,同样的人物,同样的金额、证据,不同的是时间和强加的罪名,公诉机关于2013年8月26日起诉钟苑华涉嫌受贿53300元,同年11月20日重新起诉受贿53300元,强加贪污107492元(所谓的证据单据都有经手人和证明人学校财会人员的签名确认,怎会是个人贪污行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更奇葩的是同期时间同一地点强迫签二次逮捕证,2013年11月1日,兴宁反贪局的张幸新副局长已强迫钟苑华签了逮捕证,同期在11月6日再次强迫重新签逮捕证。书证留痕,检察机关让法失信梅州兴宁检察院用法随意,使法儿戏,让法失信?
事情发生在2013年,一个小学校长发现出纳严重涂改审批过的单据贪污公款,首先上报教育局得不到协助处理无奈举报兴宁纪委,引起出纳的亲属兴宁检察院罗副检察长“罗某辉’的包庇,干涉,恐吓。随后校长遭出纳恶意报复反举报到兴宁检察院, 主管反贪局的罗副检察长怂恿出纳联络学校其他财会人员为了争权夺利栽脏暗害校长,扶邪祛正?一手证据受阻挡,虽网络流传至今望引起关注,愿意爆料。
同样的案号,同样的事件,两次非法程序起诉,当铁证抗议非法取证时,检察机关不纠错,为了掩盖检察官员未能达到的一己私欲把非法取得的证据想方设法强加罪名,严重徇私报复,打击正义的校长,迫害成历史上没有私利的贪污犯,连坐的案例出纳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涂改单据贪污公款数百万元,任贪十几年为己私利的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得到官员专享保护,不用工作白领薪水。
校长是一心为校谋利益,一场正义遭迫害
出纳是专心为己贪钱财,腐败官员强保护
法律公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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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1 13:01 |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兴宁检察院于2013年9月27日提交的第一封起诉书:指控罪名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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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1 13:20 | 只看该作者
下面则是兴宁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9日提交的第二封起诉书:与第一封起诉书案号相同,通过违规的诉讼程序和违法的侦查手段,将相同涉案数额的案件加之以莫须有的“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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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09:0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正义,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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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3 14:29 |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定结果部分内容),前几贴提到兴宁检察院先后提交了两封案号相但指控罪名却完全不同的起诉书,违规撤销原第一封起诉书的原因即检察院认为我方在一审前向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检方在侦查阶段采取疲劳审讯、诱供、威胁被告等违法手段获取了非法证据),好似打了检察院的脸!明知违法办案就是不肯认错!审理法院(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下面所示的判决也表明其违规诉讼、审判不公的情况:自始至终未提被告方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这一关键环节,审判方有意抹除检方存在非法取证的违法办案事实,错误采信由检方提供的真实性存疑的全部证据!兴宁法院甚至隐瞒抹除了我方提交的“排非”相关证据,在二审中也未见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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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3 22:09 | 只看该作者
叹息吧,我觉得你应该找多点其他地方申诉,希望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已经关注你在A8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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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1:58 | 只看该作者
如今好多这样的贪腐现象,往往我们这些百姓不敢去招惹,要是举报,就被他们叫社会上的混混恐吓,被打,严重危害到我们平民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这社会太黑暗了。。。我就拍了张照,还没曝光到他们赌博呢,就已经被恐吓了,但是我没有他们赌博场所的照片,实在偷拍不了,就我凭空乱说也没人信我的,真想曝光他们在工作场合的职工宿舍聚赌,叫来的都是不三不四的人,看来我差不多就要被人打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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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4 16:03 | 只看该作者
补充完整的一审判决书,共24页。枉法审判的结果,也可从中看出判决依据错漏百出:部分证人证言完全是检方办案人员恶意采取伪供、诱供得来的(多年前销售的电脑等货品,在没有账单记录的情况下,店主和被告所说的价格竟惊人地一致,明显是该证人被要求“伪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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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4 16:03 | 只看该作者
补充完整的一审判决书,共24页。枉法审判的结果,也可从中看出判决依据错漏百出:部分证人证言完全是检方办案人员恶意采取伪供、诱供得来的(多年前销售的电脑等货品,在没有账单记录的情况下,店主和被告所说的价格竟惊人地一致,明显是该证人被要求“伪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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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5 14:2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5/7/24 16:03
补充完整的一审判决书,共24页。枉法审判的结果,也可从中看出判决依据错漏百出:部分证人证言完全是检方办 ...

书证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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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5 16:22 | 只看该作者
继续爆料:下面是经梅州市中院二审后的判决书,中院审理仍然未出具关于我方提交“排非申请”这一关键环节!表明兴宁法院徇私枉法、“贪污”关键证据的劣迹!!!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5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苑华,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取保候
审,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萍,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苑
华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4号刑
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
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煌出庭
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钟苑华及其辩护人张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8年9月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钟苑华利用任兴宁市
坪洋中心小学校长的便利,在坪洋中心小学基建工程、人事任免、教辅资料采
购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曾**、陈**、杨**、钟**等
人的送款合计人民币53300元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9月的一天,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下属学校长坑小学门楼等工程
的承包人曾**,为得到被告人钟苑华的关照,尽快拿到工程款,在被告人钟
苑华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钟苑华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2、2008年9月的一天,曾**为感谢被告人钟苑华将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
下属学校坪光小学教学楼二楼危房改造工程给其承包,在坪光小学二楼一教室
送给被告人钟苑华1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3、2009年9月的一天,曾**为得到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
下属学校潭坑小学教学楼装修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关照以及尽快划拨工程款,在
被告人钟苑华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钟苑华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
款。
4、2009年10月的一天,曾**为感谢被告人钟苑华在坪洋中心小学门楼工
程项目上的关照,去到被告人钟苑华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钟苑华1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5、2010年9月的一天,曾**为得到被告人钟苑华在承包坪洋中心小学围
墙重建工程上的关照,在坪洋中心小学围墙边,送给被告人钟苑华2000元人民
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6、2013年3月的一天,曾**为得到被告人钟苑华在承包坪洋中心小学幼
儿园基建工程上的关照,尽快拿到工程款,去到被告人钟苑华位于兴宁市岗背
农民街的住家,送给被告人钟苑华1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7、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陈**为感谢被告人钟苑华提拔其为兴宁市坪
洋中心小学教务处主任,在被告人钟苑华的住家送给被告人钟苑华2000元人民
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8、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下属学校金坑小学教师杨
**为感谢被告人钟苑华帮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被告人钟苑华的住家送给
钟苑华1500元,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9、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间,兴宁市岗背书店老板钟**为感谢被
告人钟苑华在采购坪洋中心小学幼儿园教材的过程中给予其关照,分六次送给
被告人钟苑华共计3600元,此款由被告人钟苑华与原出纳杨**(另处理)平
分,被告人钟苑华从中分得1800元。
(二)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钟苑华利用任兴宁市坪洋中心小
学校长的便利,在坪洋中心小学采购物品、安装监控设备、公费培训等过程中
,采取虚开、虚大票据金额、重复报账等手段,骗取公款共计107492元为己有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学生桌凳名义在兴宁市
爱兴文体用品总汇虚开收款收据152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1520
0元据为己有。
2、2012年6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体育器材名义在兴宁市
爱兴文体用品总汇虚开收款收据784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7840
元据为己有。
3、2011年10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永乐五金电器经营部为坪洋中心小
学购买铝合金毛玻璃黑板过程中,实际购买毛玻璃黑板12块合计23160元,开票
虚大为购买15块合计28950元,从中虚大579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
5790元据为己有。
4、2013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永乐五金电器经营部为坪洋中心小
学购买铝合金毛玻璃黑板过程中,实际购买毛玻璃黑板2块合计2200元,开票虚
大为购买13块合计14300元,从中虚大121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1
2100元据为己有。
5、2012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电脑、打印机、办公耗
材等名义在兴宁市稻草人办公设备商行虚开发票9385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
,除去缴交税款280元,实际骗取公款9105元据为己有。
6、2012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电脑、打印机、办公耗
材等名义在兴宁市稻草人办公设备商行虚开发票90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
,除去缴交税款270元,实际骗取公款8730元据为己有。
7、2013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新闻纸、一体机油墨、
一体机版纸等名义在兴宁市齐昌隆办公设备商行虚开发票9992元,在学校财务
账上报账,骗取公款9992元据为己有。
8、2013年3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林兴幼教游乐玩具公司为坪洋中心
小学购买幼儿园桌椅的过程中,实际支付840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9200元,从
中虚大8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800元据为己有。
9、2013年3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林兴幼教游乐玩具公司为坪洋中心
小学购买幼儿园桌椅的过程中,实际支付420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4600元,从
中虚大4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400元据为己有。
10、2013年3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林兴幼教游乐玩具公司为坪洋中心
小学购买单人单椅的过程中,实际支付780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9600元,从中
虚大18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1800元据为己有。
11、2013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第一中学文化用品厂为坪洋中心小
学购买会计报表等过程中,实际购买会计报表200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8120元
,从中虚大612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6120元据为己有。
12、2013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信封、行头信纸、教案
本、粉笔、常用表格及其他单据的名义在兴宁市第一中学文化用品厂虚开收款
收据656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6560元据为己有。
13、2012年9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小
学购买电脑的过程中,实际支付2900元,虚大电脑价格为3500元,从中虚大600
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600元据为己有。
14、2012年10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
小学购买电脑、电脑显示器的过程中,实际支付4100元,虚大票据金额为5300
元,从中虚大12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1200元据为己有。
15、2012年11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
小学安装16路闭路监控系统的过程中,实际支付20000元,虚大票据金额为2600
0元,从中虚大60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6000元据为己有。
16、2013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小
学购买戴尔笔记本电脑的过程中,实际支付9680元,虚大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04
60元,从中虚大78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780元据为己有。
17、2013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小
学购买多功能打印一体机的过程中,实际支付多功能一体机价格4800元,虚大
多功能一体机价格为9650元,从中虚大485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4
850元据为己有。
18、2013年3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小
学购买电脑的过程中,实际支付电脑价格2930元,虚大电脑价格为3530元,从
中虚大6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600元据为己有。
19、2013年3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小
学购买电脑的过程中,实际支付电脑价格2930元,虚大电脑价格为3530元,从
中虚大6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600元据为己有。
20、2013年6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天天顺茶烟酒商店为坪洋中心小学
购买食品过程中,实际支付467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6870元,从中虚大2200元
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2200元据为己有。
21、2008年9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数码相机的名义在兴宁
市龙粤通讯店虚开发票2725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2725元据为己
有。
22、2011年7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参加梅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小学校长培训过
程中,实际培训费用支出6900元,采取重复报账手段报账为10400元,骗取公款
3500元据为己有。
此外,被告人钟苑华在任职期间还有非法收入合计人民币41078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钟苑华的供述、证人曾**、杨**、陈**、钟*
*、杨**、李**、胡**、罗*、巫**、陈**、林*、廖**、刘*
*、钟**、陈**、罗**、刘**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钟苑华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钟苑
华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
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苑华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
人钟苑华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苑华在立案前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受
贿的犯罪事实,且对指控犯受贿罪没有异议,是自首,并退清了受贿的赃款,
对受贿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依法
撤回起诉,后发现被告人有其他犯罪事实及犯罪证据而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
定。被告人钟苑华供述其骗取公款据为己有,贪污事实有其本人供述及证人证
言、收据、发票、结算凭证等书证证实,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
护人向法庭提供的点菜收费单据只能证明消费的事实,不能证实是用于被告人
所在学校的正常开支费用,不能用该消费的餐费单据抵冲所贪污的数额。故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贪污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
采纳。鉴于被告人钟苑华主动退清贪污的赃款及非法所得,对其犯贪污罪,依
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苑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
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钟苑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
罚,总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
0000元。二、被告人钟苑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0792元及非法所得款41078元(
上述款项均存于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赃款账户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钟苑华及其辩护人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苑华受贿金额5
3300元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的第1、2、5、6、7笔共21500
元应剔除,剔除后钟苑华的受贿数额应为31800元。二、一审认定贪污金额为10
7492元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应剔除已证实用于招待费用的41022元,另
有虚大金额43240元证据不足,亦应剔除,上诉人钟苑华实际贪污金额应为2323
0元。三、上诉人钟苑华犯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上诉人钟苑华在2013年7月20
日传唤后,退出赃款201870元,此款包含了涉嫌贪污的款项107492元,上诉人
钟苑华于2013年7月23日即辨认了相关单据,可见钟苑华在归案时已交代了贪污
的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考虑上诉人的法定、酌定量
刑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时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苑华
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钟苑华在任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校长
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送款合计人民币533
00元,此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共计107492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
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钟苑华在任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校长期间,有下列犯
罪事实:
一、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间,上诉人钟苑华任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校长
期间,在采购物品、安装监控设备、公费培训等过程中,采取虚开、虚大票据
金额、重复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22笔,共计1074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17日,上诉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学生桌凳名义在兴
宁市爱兴文体用品总汇虚开收款收据15200元,在学校财务报账,贪污公款1520
0元。
认定依据:
(1)书证收款收据
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爱兴文体用品总汇开出的数额为15200元
的收款收据,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该收款收据中的15200元是虚开的数额

(2)证人证言
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钟苑华到其店里拿过盖有"爱兴文体
用品总汇"的空白收款收据,该收据书写的内容经其辨认,内容不是其店里开具
的,字迹也不是其的,因为其从来没有经营过学生桌凳。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11年11月17日,其在购买学生桌凳过
程中,实际支付6600元,从中虚大9200元据为己有。后在2013年11月6日的供述
中,承认该收款收据中的数额是虚开的事实。
2、2012年6月8日,上诉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体育器材名义在兴宁
市爱兴文体用品总汇虚开收款收据7840元,在学校财务报账,贪污公款7840元

认定依据:
(1)书证收款收据
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爱兴文体用品总汇开出的数额为7840元
的收款收据,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该收款收据中的7840元是虚开的数额

(2)证人证言
A、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在2012年6月叫其妻子胡**虚开一张7840
元的收款收据给钟苑华,该收据经其辨认,是虚开的,没有购买任何商品,是
按钟苑华的要求虚开的。
B、证人胡**的证言,证实钟苑华到其店里要求虚开收据,其老公李**
就吩咐其虚开给钟苑华,是没有购买商品的,金额是7840元。该收据经其辨认
证实是其开具的收据。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12年6月,其以购买体育器材的名义,
虚报公款7840元据为己有。
3、2011年10月,上诉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永乐五金电器经营部为坪洋中心小
学购买铝合金毛玻璃黑板过程中,实际购买毛玻璃黑板12块合计23160元,虚大
为购买15块合计28950元,贪污公款5790元。
认定依据:
(1)书证收款收据
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兴宁市永乐五金电器经营部开出的数额
为28950元的收款收据,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该收款收据中实际购买毛玻
璃黑板12块,从中虚大3块,数额为5790元。
(2)证人证言
证人罗*的证言,证实2011年钟苑华到其店里购买12块铝合金毛玻璃黑板
,其按钟苑华的要求,虚大为15块。收款收据上金额28950元,其只收取了2316
0元,虚大5790元。证人罗*对该收款收据进行了辨认。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11年10月,其在购买毛玻璃黑板过程
中,实际购买毛玻璃黑板12块合计23160元,虚大为购买15块合计28950元,从
中虚大5790元据为己有。
4、2013年1月18日,上诉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永乐五金电器经营部为坪洋中
心小学购买铝合金毛玻璃黑板过程中,实际购买毛玻璃黑板2块合计2200元,虚
大为购买13块合计14300元,贪污公款12100元。
认定依据:
(1)书证收款收据
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爱兴文体用品总汇开出的数额为14300元
的收款收据,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该收款收据中实际购买毛玻璃黑板2块
,从中虚大11块,数额为12100元。
(2)证人证言
证人罗*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钟苑华向其店里购买2块毛玻璃黑板,
其安排人员到坪洋中心小学安装黑板,并由安装人员带回货款。过后不久,钟
苑华要求开具收据给其,并要求虚大10多块。经其辨认,收款收据上的金额143
00元其只收取了2200元,虚大了11块单价为1100元的黑板计12100元。证人罗*
对该收款收据进行了辨认。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13年1月,其在购买毛玻璃黑板过程中
,实际购买毛玻璃黑板2块合计2200元,虚大为购买13块合计14300元,从中虚
大12100元据为己有。
5、2012年1月7日,上诉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电脑、打印机、办公
耗材等名义在兴宁市稻草人办公设备商行虚开数额为9385元9000元的两张发票
,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除缴交税款550元外,贪污公款17835元。
认定依据:
(1)书证收款收据
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兴宁市稻草人办公设备商行开出的数额
为9385元和9000元的发票,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该发票中的数额均是虚
开的数额。
(2)证人证言
A、证人巫**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钟苑华在其店里要求开18000左右
的发票。因其店里的发票每张不能超过1万元,要分两张来开,而且要收回税费
成本3个点,钟苑华同意后其就吩咐店里的员工陈**按钟苑华的要求开了一张
9000元,另一张9385元的发票给钟苑华,并收取了成本费550元。经其辨认,两
张发票都是虚开的,没有购买任何产品。
B、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份,其按照老板巫**的吩咐,虚
开两张发票给钟苑华,还按照开票金额的3%向钟苑华收取费用550元。经其辨认
两张发票,认为钟苑华是没有在店里购买任何商品的。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12年1月,其在兴宁市稻草人办公设备
商行虚开发票进行报账,并将款项据为己有。
6、2013年1月18日,上诉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新闻纸、一体机油
墨、一体机版纸等名义在兴宁市齐昌隆办公设备商行虚开发票9992元,贪污公
款9992元。
认定依据:
(1)书证收款收据
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兴宁市齐昌隆办公设备商行开出的数额
为9992元的发票,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该收款收据中的9992元是虚开的
数额。
(2)证人证言
证人巫**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钟苑华到其店里要求开一张1万元左右
的办公耗材发票,其就按钟苑华的要求开了一张9992元的发票给钟苑华,这张
发票是盖兴宁市齐昌隆办公设备商行发票专用章,经其辨认,发票是虚开的,
实际是没有购买任何商品的。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13年1月,其以办公耗材的名义在兴宁
市齐昌隆办公设备商行虚开9992元的发票进行报账,款项被其据为己有。
7、2013年3月4日,上诉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林兴幼教游乐玩具公司为坪洋中
心小学购买幼儿园桌椅的过程中,在兴宁市三味书屋开具的3张发票,虚大数额
。其中:实际支付840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9200元,贪污公款800元。实际支付
896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9360元,贪污公款400元。实际支付7800元,虚大发票
金额为9600元,贪污公款1800元。
认定依据:
(1)书证收款收据
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兴宁市三味书屋开出的数额为9200元、9
360元、9600元的发票,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该发票为9200元,实际付款
为8400元,从中虚大800元。发票为9360元中的幼儿园桌椅实付4200元,从中虚
大400元。发票为9600元,实际付款为7800元,从中虚大1800元。
(2)证人证言
A、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钟苑华到其店里购买一部分幼儿桌椅
等商品,在开发票的过程中,钟苑华向其提出将部分商品的价格虚大,其同意
,并按照钟苑华的要求到兴宁市三味书屋开具了三张机打发票给钟苑华,其记
得金额都是9千多元的。经其辨认,金额为9200元的发票虚大了800元,发票金
额中的4600元的虚大了400元,金额为9600元的发票虚大了1800元。
B、证人廖**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左右林*曾到其店里代开过三张幼
儿桌凳的发票,顾客名称是坪洋中心小学,其翻查自己的记录,记得三张发票
的金额。该发票经其辨认后确认是林*要求其代开的发票。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13年3月,其在购买幼儿园桌椅过程中
,发票为9200元,实际付款为8400元,从中虚大800元。发票为9360元中的幼儿
园桌椅实付4200元,从中虚大400元。发票为9600元,实际付款为7800元,从中
虚大1800元。均据为己有。
8、2013年1月22日,上诉人钟苑华在兴宁市第一中学文化用品厂为坪洋中
心小学购买会计报表等过程中,实际购买会计报表200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812
0元,贪污公款6120元。
认定依据:
(1)书证收款收据
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兴宁市第一中学文化用品厂开出的数额
为8120元的发票,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该发票中的8120元中,实际支付2
000元,虚大6120元。
(2)证人证言
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钟苑华到其店里购买了一些会计报表
,金额为2000元,并要求其虚大金额6000元左右开具发票,其就按钟苑华的要
求开了一张8000多元的发票给他,临走时还要求拿一张盖有"兴宁市第一中学文
化用品厂"印章的结算凭证给他,于是其将发票和结算凭证交给钟苑华。经其辨
认,金额为8120元的发票,实际上钟苑华只买了2000元商品,虚大了6120元。
金额为6560元的结算凭证上的内容不是其厂里的人填写的,其厂里也没有销售
凭证上的物品给坪洋中心小学。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13年1月,其在购买会计报表等过程中
,实际支付2000元,从中虚大6120元据为己有。
9、2013年1月23日,上诉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信封、行头信纸、
教案本、粉笔、常用表格及其他单据的名义在兴宁市第一中学文化用品厂虚开6
560元的结算凭证,贪污公款6560元。
认定依据:
(1)书证收款收据
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兴宁市第一中学文化用品厂开出的数额
为6560元的结算凭证,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该收款收据中的6560元是虚
开的数额。
(2)证人证言
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钟苑华到其店里购买了一些会计报表
,金额为2000元,并要求其虚大金额6000元左右开具发票,其就按钟苑华的要
求开了一张8000多元的发票给他,临走时还要求拿一张盖有"兴宁市第一中学文
化用品厂"印章的结算凭证给他,于是其将发票和结算凭证交给钟苑华。经其辨
认,金额为6560元的结算凭证上的内容不是其厂里的人填写的,其厂里也没有
销售凭证上的物品给坪洋中心小学。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13年1月,其以购买信封、行头信纸、
教案本、粉笔、常用表格等名义虚开6560元的结算凭证进行报账,该款被其据
为己有。
10、2012年9月18日,上诉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
心小学购买电脑的过程中,实际支付2900元,虚大电脑价格为3500元,贪污公
款600元。
11、2012年10月15日,上诉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
中心小学购买电脑、电脑显示器的过程中,实际支付4100元,虚大票据金额为5
300元,贪污公款1200元。
12、2012年11月10日,上诉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
中心小学安装16路闭路监控系统的过程中,实际支付20000元,虚大票据金额为
26000元,贪污公款6000元。
13、2013年1月5日,上诉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
心小学购买戴尔笔记本电脑的过程中,实际支付9680元,虚大笔记本电脑价格
为10460元,贪污公款780元。
14、2013年1月5日,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
心小学购买多功能打印一体机的过程中,实际支付多功能一体机价格4800元,
虚大多功能一体机价格为9650元,贪污公款4850元。
15、2013年3月18日,上诉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
心小学购买电脑的过程中,实际支付电脑价格2930元,虚大电脑价格为3530元
,贪污公款600元。
16、2013年3月22日,上诉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
心小学购买电脑的过程中,实际支付电脑价格2930元,虚大电脑价格为3530元
,贪污公款600元。
认定编号为10至16犯罪事实的依据:
(1)书证收款收据
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开出的数额
为5800元、5300元、26000元、13605元、10320元、4850元、3565元的收款收据
,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5800元的收据中电脑一套3500元,实际付款2900
元,虚大600元;5300元的收据,实际付款4100元,虚大1200元;26000元的收
据,实际付款20000元,虚大6000元;13605元的收据中笔记本电脑10460元,实
际付款9680元,虚大780元;10320元的收据中多功能打印一体机9650元,实际
付款4800元,虚大4850元;4850元收款收据中电脑一套3530元,实际付款2930
元,虚大600元;3565元的收据中电脑一套3530元,实际付款2930元,虚大600
元。
(2)证人证言
证人钟**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开始钟苑华陆续会从其店里购买一
些电脑、监控器材等,有时钟苑华会提出虚大票据的金额进行开票,其觉得开
收据对其没有影响,所以就按照钟苑华的要求开具收款收据。7张收据经其辨认
,购买16路闭路监控系统的收据实际支付20000元,虚大为26000元,虚大了600
0元。购买两台戴尔笔记本电脑的收据实际支付9680元,虚大为10460元,虚大
了780元。购买电脑一套等物品的收据实际电脑是2930元,虚大金额600元。购
买电脑一套,打印机等物的收据,实际上电脑价格是2930元,虚大了600元。20
12年10月购买电脑主机等物5300元的收据实际价格为4100元,虚大了1200元。2
012年9月购买电脑一套和多功能打印机的收据,实际电脑价格为2900元,虚大
了600元。2013年1月购买多功能打印一体机过程中,实际支付价格4800元,虚
大价格为9650元,虚大了4850元。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将其在兴宁市富
兴安防监控器材店购买闭路监控系统、电脑、多功能打印机等过程中,虚大票
据数额的方式贪污公款7笔,共计贪污14630元。
17、2013年6月7日,上诉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天天顺茶烟酒商店为坪洋中心
小学购买食品过程中,实际支付467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6870元,贪污公款220
0元。
认定依据:
(1)书证收款收据
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兴宁市天天顺茶烟酒商店开出的数额为6
870元的发票,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实际付款4670元,虚大2200元。
(2)证人证言
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钟苑华到其店里购买一些烟酒等商
品,其按钟苑华的要求开发票时多开了2000多元。经其辨认,金额为6870元的
发票,实际只收取了4670元,虚大金额2200元。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13年6月,其在购买食品过程中,实际
支付4670元,从中虚大2200元据为己有。
18、2008年9月15日,上诉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数码相机的名义在
兴宁市龙粤通讯店虚开发票2725元,贪污公款2725元。
认定依据:
(1)书证收款收据
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兴宁市龙粤通讯店开出的数额为2725元
的发票,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是虚开的发票。
(2)证人证言
证人罗**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其经营的兴宁市龙粤通讯店开具了商
品为数码相机等物,金额为2725元的发票,但具体开票人其不清楚。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08年9月,其以购买数码相机的名义在
兴宁市龙粤通讯店虚开发票2725元进行报账,款项据为己有。
19、2011年7月,上诉人钟苑华在参加梅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小学校长培训过
程中,培训费用为6900元,上诉人钟苑华将通过银行转账的3500元进行重复报
账,贪污公款3500元。
认定依据:
(1)书证
A、由侦查机关在坪洋中心小学提取的梅州市客乡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出的
数额为6900元的发票、上诉人钟苑华通过中国银行转账给梅州市客乡情旅行社
有限公司3500元的收付款凭证及报账凭证,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证实外出考
察费用有3500元是重复报账。
B、兴宁市佛岭小学、兴宁市黄陂中心小学提供的记账凭证、发票及情况说
明,证实佛岭小学校长及黄陂中心小学校长在2011年6月参加梅州市教育局组织
的全市小学校长培训,实际费用开支为6900元,其中3500元通过银行支付给旅
行社,其余3400元通过现金支付给旅行社。证实上诉人钟苑华重复报账,贪污
公款3500元。
(2)证人证言
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左右,梅州市教育局委托其旅行社组织
梅州市部分小学校长学习考察,经其翻查资料,记得当时费用共计6900元,其
中2011年5月预付3500元,后来再交3400元现金,开具了一张6900元的发票给学
校,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就是其中的一间。出示中国银行回单经其辨认,是坪
洋中心小学预交给其旅行社的费用,此3500元包在了6900元的费用当中。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11年7月,其在在参加梅州市教育局举
办的小学校长培训过程中,实际培训费用为6900元,其将通过银行转账的3500
元进行重复报账,据为己有。
二、2008年9月至2013年上半年,上诉人钟苑华在坪洋中心小学基建工程、
人事任免、教辅资料采购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曾**、陈*
*、杨**、钟**等人的送款14笔,合计人民币53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9月的一天,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下属学校长坑小学门楼等工程
的承包人曾**,为得到上诉人钟苑华的关照,尽快拿到工程款,在上诉人钟
苑华的办公室送给钟苑华10000元。
2、2008年9月的一天,曾**为感谢上诉人钟苑华将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
下属学校坪光小学教学楼二楼危房改造工程给其承包,在坪光小学二楼一教室
送给钟苑华1000元。
3、2009年9月的一天,曾**为得到上诉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
下属学校潭坑小学教学楼装修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关照及尽快划拨工程款,在上
诉人钟苑华办公室送给钟苑华10000元。
4、2009年10月的一天,曾**为感谢上诉人钟苑华在坪洋中心小学门楼工
程项目上的关照,在上诉人钟苑华办公室送给钟苑华10000元。
5、2010年9月的一天,曾**为得到上诉人钟苑华在承包坪洋中心小学围
墙重建工程上的关照,在坪洋中心小学围墙边,送给上诉人钟苑华2000元。
6、2013年3月的一天,曾**为得到上诉人钟苑华在承包坪洋中心小学幼
儿园基建工程上的关照,尽快拿到工程款,在上诉人钟苑华家中送给钟苑华150
00元。
认定编号1至6的犯罪事实的依据:
(1)书证
兴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大坪镇坪光小学教学楼工程施工承
发包合同、坪洋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工程承发包合同、大坪镇坪洋中心小学厨房
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证实大坪镇坪洋中心小学与泰兴建筑工程公司大坪分公
司于2008年6月6日签订坪洋长坑小学门楼及附属工程。大坪镇坪洋中心小学与
泰兴建筑工程公司大坪分公司于2009年7月6日签订潭坑小学教学楼改造工程。
大坪坪洋中心小学与大坪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6月8日签订坪光小学教学楼施
工工程。坪洋中心小学与大坪建筑公司于2011年6月8日签订坪洋中心小学厨房
工程。坪洋中心小学与大坪建筑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签订坪洋小学幼儿园教
学楼工程。
(2)证人证言
证人曾**的证言,证实其为承包坪洋中心小学及下属学校的工程及尽快
拿到工程款,为得到上诉人钟苑华的关照,先后6次送款给钟苑华,分别为1000
0元、1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元、15000,共计48000元,钟苑华收下
此款。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在2008年9月至2013年3月间,其将坪洋中
心小学及下属学校的工程发包给曾**,曾**为感谢其,分6次送款给其,分
别为10000元、1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元、15000,共计48000元。
7、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陈**为感谢上诉人钟苑华提拔其为兴宁市坪
洋中心小学教务处主任,在上诉人钟苑华的家中送给钟苑华2000元。
认定依据:
(1)书证
兴宁市教育局文件关于陈**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陈**于2011年12月2
日被聘任为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教务处主任。
(2)证人证言
证人陈**证言,证实由钟苑华推荐其任坪洋中心小学教务处主任,在兴
宁市教育局任命后,为感谢钟苑华,送给钟苑华2000元,钟苑华收下此款。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因其推荐提拔陈**为坪洋中心小学教务
处主任,陈**为感谢其的关照,送给其2000元。
8、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下属学校金坑小学教师杨
**为感谢上诉人钟苑华帮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上诉人钟苑华的家中送给
钟苑华1500元。
认定依据:
(1)书证
杨**的退休呈批表、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杨**生于1952年8月
28日,2013年1月16日退休。杨**被招聘为教师的审批表证实其出生于1960年
9月。
(2)证人证言
证人杨**证言,证实其因在1991年顶替其父亲的教师职位,改小了年龄
,到了2012年,实际年龄已经达到60岁了,还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其找到钟苑
华,要求帮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按钟苑华的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为感谢
钟苑华为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送给钟苑华1500元表示感谢,钟苑华收下了
此款。
(3)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金坑小学教师杨**因为顶职改小的年龄
,2012年实际年龄60岁时还不能退休,杨**写好申请书及病历证明,找其帮
忙办理提起退休手续。杨**的以工代教退休手续办好后,送给其1500元。
9、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间,兴宁市岗背书店老板钟**为感谢上
诉人钟苑华在采购坪洋中心小学幼儿园教材的过程中给予其关照,分六次送款
给钟苑华,共计3600元。此款由上诉人钟苑华与原出纳杨**(另处理)平分
,上诉人钟苑华分得1800元。
认定依据:
(1)证人证言
A、证人钟**证言,证实为感谢钟苑华关照其家书店生意,从2010年下学
期至2013年上学期在其店中购买书籍,其先后分6次送给钟苑华3600元,钟苑华
收下此款。
B、证人杨**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下学期至2013年上学期一共6个学期
,都由钟苑华吩咐其负责向坪洋中心小学下属的各幼儿园收取幼儿教材款,收
齐后交由钟苑华到钟**的书店里购买,每次钟苑华将教材运输回来后都分给
其300元辛苦费,6次共计1800元。
(2)上诉人供述
上诉人钟苑华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将坪洋中心小学幼儿园教材的采购权交
给岗背书店老板钟**,钟**为感谢其的关照,每学期送给其600元,6个学
期共计3600元,由其和杨**平分。
此外,上诉人钟苑华在任职期间还有非法收入合计人民币41078元。上诉人
钟苑华归案后退出赃款201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还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3日决定立案侦查

(2)归案证明一份,证实2013年7月20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员到兴宁
市教育局,由教育局纪检干部叫钟苑华来到教育局,钟苑华经通知来到后交代
了部分犯罪事实,同日被带回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期间钟苑华交代了
全部犯罪事实。
(3)上诉人钟苑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钟苑华生于1966年9月6日,案发
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兴宁市教育局出具的钟苑华简历、关于钟苑华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小
学校长岗位职责,证实钟苑华于2008年4月14日被兴宁市教育局任命为兴宁市坪
洋中心小学校长,有领导、管理学校等职责。
(5)兴宁市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兴宁市大坪镇的坪光小学、坪洋中心
小学幼儿园的人、财、事均由坪洋中心小学管理;长坑小学、潭坑小学在2012
年6月撤并前的人、财、事均由坪洋中心小学管理。
(6)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出具的查账说明,证实坪洋中心小学2008年5月
至2013年4月间的业务联系、接待费用合计为388139元。
(7)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钟苑华归案后退出
赃款201870元(其中受贿金额53300元、贪污金额107492元、非法收入41078元
),现存于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赃款账户。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其任出纳期间,坪洋中心小学的财务报账程
序有些是不正规的,报账过程有很多单据都是钟苑华自己审批后的发票到其手
里拿钱的,并要求其或者其他人事后签名证明的。出示单据经其辨认,有些单
据上的物品,学校实际上是没有购买的,其也没有看见过这些物品,钟苑华叫
其签名时讲明是没有购买的,是用来套取费用的。其认为钟苑华说用于处理上
级关系,只不过是钟苑华要求其签名的一个说辞,因为业务开支以及用于上级
来人开支的费用平时已经多次在单位账上出账的了。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底校本部的练子元按钟苑华的要
求打印了一份名为"我们的好家娘"的求情书,一个个去要求教职工签名。钟苑
华的妻子钟**还要求其将此份求情书交到兴宁市人民法院。其从2007年3月至
2010年4月担任坪洋中心小学会计,其在任职期间,坪洋中心小学的财务报账程
序有些是不正规的,报账过程中有很多单据都是钟苑华自己经手的单据拿给其
签名经手或证明,而这些都是钟苑华一手操办的,实际情况其不清楚的。经其
辨认单据,有些是虚列的开支,学校实际上是没有购买单据上的物品的,有些
是虚大的金额。据钟苑华说,报账得款用于处理上级关系,但钟苑华有无将此
款用于处理关系其不清楚,其也不方便问,因为钟苑华是坪洋中心小学校长,
他叫其在单据上签名,其就签名。据其所知,学校联系工作、业务联系等上级
处理关系费用在单位上有出账的,包括行政账和工会账都有出账的。以上也是
由钟苑华决定和审批的。参加"钟声杯"比赛的篮球服、球鞋是由学校统一购买
的,外套是每位购买的老师自己出100元,剩下的钱就由学校出。由钟苑华去购
买后开收款收据到学校报账。其记得是在学校的工会账上报销的。没有人赞助2
010年的坪洋中心小学"钟声杯"篮球赛。
(3)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其在任职期间,坪洋中心小学的财务报账程
序有些是不正规的,报账过程中有很多单据都是钟苑华自己经手后,自己审批
后的发票、收据要求其或者其他人事后签名证明,之后由钟苑华自己到坪洋中
心小学出纳那里拿钱的。经其辨认单据,有些是虚列的开支,学校实际上是没
有购买单据上的物品的,有些是虚大的金额。钟苑华要其签名的时候说要其在
证明人上签字,因为钟苑华是其的领导,其也没有多想就签名了。具体这些钱
用于何处钟苑华没有和其说。2008年和2010年两次"钟声杯"篮球赛其都参与了
,"钟声杯"篮球赛经费均在学校教育工会中支出,每笔支出都在账目上有体现
。一般业务联系费、接待费等都有在坪洋中心小学账务上报销。
(4)证人罗**的证言,证实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在2012年1月份前后
都没有宴请或送钱物给其,其从来没有收受过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的送礼或
财物。
(5)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在2012年1月份前后
都没有宴请或送钱物给其,其从来没有收受过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的送礼或
财物。
(6)证人丘**的证言,证实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在2012年1月份前后
都没有宴请或送钱物给其,其从来没有收受过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的送礼或
财物。
(7)证人罗**的证言,证实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在2012年1月份前后
都没有宴请或送钱物给其,其从来没有收受过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的送礼或
财物。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苑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
构事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钟苑华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对上诉人钟苑华应实行数罪并罚。侦查机关是以上诉人钟苑华涉嫌受贿罪进
行立案侦查,在立案当天,上诉人钟苑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
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因此,上诉人钟苑华犯贪污罪、受贿罪
均属自首,均应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钟苑华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贪污金
额应剔除已证实用于招待费用的41022元,另有虚大金额43240元证据不足,亦
应剔除,上诉人钟苑华实际贪污金额应为23230元;一审判决认定的第1、2、5
、6、7笔共21500元应剔除,剔除后钟苑华的受贿数额应为31800元;上诉人钟
苑华犯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认定上诉人钟苑华贪污公款107492
元的事实,除了有上诉人钟苑华的供述外,还有证人证言及其虚大或虚开的在
学校财务报账的收款收据、发票予以证实,且该票据经上诉人钟苑华辨认,确
认了每一张单据中其贪污公款的数额,这些证据间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条,足以认定。上诉人钟苑华在一审审理期间所提供的点菜收费单据,该单据
无法证明是上诉人钟苑华为其所在学校正常的接待等费用;认定上诉人钟苑华
受贿53300元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面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认定,因此,对其提出受贿数额应为31800元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
人钟苑华及其辩护人提出钟苑华犯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和对上诉人
钟苑华犯贪污罪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钟苑华提出其犯贪污罪具有自
首情节,理由充分,应予采纳;其他上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案经本
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
一项中对上诉人钟苑华犯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及犯贪污罪的定罪和并处没收财产
人民币60000元部分。
二、撤销兴宁市人民法院(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
上诉人钟苑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部分。
三、上诉人钟苑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
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数
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
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90000
元,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庆新
审判员  柯 彬
审判员  范宜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丘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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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27 09:1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照本宣科抹杀不了铁证指出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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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10:58 | 只看该作者
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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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也,司法必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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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该案在高院审理的最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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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31 13:31 | 只看该作者
附上清晰的一审判决书,从该判决书中可明显看出审理法院采信合法性、合理性存疑的证据及伪供的证人证言,纯属错误判决!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苑华,男,1966年9月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425196609******,汉族,系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校长,住在兴宁市黄陂镇。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旭辉,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自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苑华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因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钟苑华的起诉。2013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3)梅兴法刑初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兴检刑自诉【2013】10号起诉书对被告人钟苑华的起诉。2013年12月20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重新起诉,指控被告人钟苑华犯受贿罪和贪污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苑华及其辩护人张旭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苑华在任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间,在坪洋中心小学采购物品、安装监控设备、公费培训等过程中采取虚开、虚大票据金额、重复报账等手段,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07492元为己有。于2008年9月至2013年上半年,在坪洋中心小学基建工程、人事任免、教辅资料采购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曾**、陈**、杨**、钟**等人的送款合计人民币53300元为己有。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苑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没有异议,对指控其犯贪污罪有异议。起诉书指控贪污罪第1笔款项用于购买“钟声杯”篮球赛的篮球服、鞋等开的单据;第3、4、5、6、7、11、12笔是用于支付几年来学校行政到市里办事、开会等在饭店的伙食及春节前上、下疏通关系等,款项用途学校行政人员全清楚,以上均不是其个人所得。贪污罪中第11、12笔单据是杨贵祥所开。辩护人张旭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检察机关在撤诉后直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在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就再行起诉,违反程序规定。2、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的受贿金额只有31800元,没有证据印证受贿金额53300元。在陈**的任职、杨**的退休手续办理中,被告人是正常履行职务,并没有受贿意图,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即使如其俩人所言事后感谢被告人共3500元是真实的,也不能认为是受贿。3指控贪污的金额中41022元用于学校业务招待及领导、兄弟学校沟通,有菜单证明,不能认定是贪污金额。虚大金额须以票面金额减去实际支付了金额来确定,几年的交易,仅凭记忆,对销售数量、金额双方就惊人一致,这明显是侦查程序上带来的问题,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实体公正,因此,虚大的金额共43240元证据不充足,不能认定为贪污金额,故可得到证实或印证的贪污是23230元。4、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原起诉书已经指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再起诉中指控的贪污实际也是被告人主动供述,两罪被告人都是自首。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对学校全面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犯罪后主动退赃,主观恶性小。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9月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钟苑华利用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校长的便利,在坪洋中心小学基建工程、人事任免、教辅资料采购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曾**、陈**、杨**、钟**等人的送款合计人民币53300元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9月的一天,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下属学校长坑小学门楼等工程的承包人曾**,为得到被告人钟苑华的关照,尽快拿到工程款,在被告人钟苑华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钟苑华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2、2008年9月的一天,曾**为感谢被告人钟苑华将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下属学校坪光小学教学楼二楼危房改造工程给其承包,在坪光小学二楼一教室送给被告人钟苑华1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3、2009年9月的一天,曾**为得到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下属学校潭坑小学教学楼装修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关照以及尽快划拨工程款,在被告人钟苑华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钟苑华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4、2009年10月的一天,曾**为感谢被告人钟苑华在坪洋中心小学门楼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去到被告人钟苑华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钟苑华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5、2010年9月的一天,曾**为得到被告人钟苑华在承包坪洋中心小学围墙重建工程上的关照,在坪洋中心小学围墙边,送给被告人钟苑华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6、2013年3月的一天,曾**为得到被告人钟苑华在承包坪洋中心小学幼儿园基建工程上的关照,尽快拿到工程款,去到被告人钟苑华位于兴宁市岗背农民街的住家,送给被告人钟苑华1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7、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陈**为感谢被告人钟苑华提拔其为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教务处主任,在被告人钟苑华的住家送给被告人钟苑华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8、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下属学校金坑小学教师杨**为感谢被告人钟苑华帮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被告人钟苑华的住家送给钟苑华1500元,被告人钟苑华收下了此款。
9、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间,兴宁市岗背书店老板钟**为感谢被告人钟苑华在采购坪洋中心小学幼儿园教材的过程中给予其关照,分六次送给被告人钟苑华共计3600元,此款由被告人钟苑华与原出纳杨贵祥(另处理)平分,被告人钟苑华从中分得1800元。
二、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钟苑华利用任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校长的便利,在坪洋中心小学采购物品、安装监控设备、公费培训等过程中,采取虚开、虚大票据金额、重复报账等手段,骗取公款共计107492元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学生桌凳名义在兴宁市爱兴文体用品总汇虚开收款收据152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15200元据为己有。
2、2012年6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体育器材名义在兴宁市爱兴文体用品总汇虚开收款收据784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7840元据为己有。
3、2011年10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永乐五金电器经营部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铝合金毛玻璃黑板过程中,实际购买毛玻璃黑板12块合计23160元,开票虚大为购买15块合计28950元,从中虚大579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5790元据为己有。
4、2013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永乐五金电器经营部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铝合金毛玻璃黑板过程中,实际购买毛玻璃黑板2块合计2200元,开票虚
大为购买13块合计14300元,从中虚大121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12100元据为己有。
5、2012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电脑、打印机、办公耗材等名义在兴宁市稻草人办公设备商行虚开发票9385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除去缴交税款280元,实际骗取公款9105元据为己有。
6、2012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电脑、打印机、办公耗材等名义在兴宁市稻草人办公设备商行虚开发票90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除去缴交税款270元,实际骗取公款8730元据为己有。
7、2013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新闻纸、一体机油墨、一体机版纸等名义在兴宁市齐昌隆办公设备商行虚开发票9992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9992元据为己有。
8、2013年3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林兴幼教游乐玩具公司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幼儿园桌椅的过程中,实际支付840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9200元,从中虚大8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800元据为己有。
9、2013年3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林兴幼教游乐玩具公司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幼儿园桌椅的过程中,实际支付420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4600元,从中虚大4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400元据为己有。
10、2013年3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林兴幼教游乐玩具公司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单人单椅的过程中,实际支付780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9600元,从中虚大18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1800元据为己有。
11、2013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第一中学文化用品厂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会计报表等过程中,实际购买会计报表200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8120元,从中虚大612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6120元据为己有。
12、2013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信封、行头信纸、教案本、粉笔、常用表格及其他单据的名义在兴宁市第一中学文化用品厂虚开收款收据656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6560元据为己有。
13、2012年9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电脑的过程中,实际支付2900元,虚大电脑价格为3500元,从中虚大600
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600元据为己有。
14、2012年10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电脑、电脑显示器的过程中,实际支付4100元,虚大票据金额为5300元,从中虚大12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1200元据为己有。
15、2012年11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小学安装16路闭路监控系统的过程中,实际支付20000元,虚大票据金额为26000元,从中虚大60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6000元据为己有。
16、2013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戴尔笔记本电脑的过程中,实际支付9680元,虚大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0460元,从中虚大78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780元据为己有。
17、2013年1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多功能打印一体机的过程中,实际支付多功能一体机价格4800元,虚大多功能一体机价格为9650元,从中虚大485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4850元据为己有。
18、2013年3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电脑的过程中,实际支付电脑价格2930元,虚大电脑价格为3530元,从中虚大6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600元据为己有。
19、2013年3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电脑的过程中,实际支付电脑价格2930元,虚大电脑价格为3530元,从中虚大6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600元据为己有。
20、2013年6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天天顺茶烟酒商店为坪洋中心小学购买食品过程中,实际支付4670元,虚大发票金额为6870元,从中虚大2200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2200元据为己有。
21、2008年9月,被告人钟苑华以坪洋中心小学购买数码相机的名义在兴宁市龙粤通讯店虚开发票2725元,在学校财务账上报账,骗取公款2725元据为己有。
22、2011年7月,被告人钟苑华在参加梅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小学校长培训过程中,实际培训费用支出6900元,采取重复报账手段报账为10400元,骗取公款3500元据为己有。
此外,被告人钟苑华在任职期间还有非法收入合计人民币4107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  被告人钟苑华的供述
2013年7月20日、2013年7月23日、2013年8月6日、2013年8月8日,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的供述,供述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送钱53300元,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开支,认识到是受贿行为。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供述其在2008年4月任坪洋中心小学校长,除主持坪洋中心小学的日常工作外,还负责管理坪洋中心小学下属的潭坑小学、坪光小学、金坑小学、坪联小学、长坑小学的大小事务。坪洋中心小学及其下属学校的工程是曾伟忠以大坪泰兴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坪洋中心小学签订合同,曾伟忠在感谢其在上述学校工程及支付工程款上给予他的关照送钱给其,其在2009年9月、10月及2013年3月,先后收下曾伟忠送来的现金共计3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认识到是犯罪行为,是犯了受贿罪。否认收受曾伟忠的其他送款及陈碧荣、杨仕华、钟维昌所送款。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及兴宁市看守所讯问室6的供述,供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基建工程、人事任免、教辅资料采购等过程中,先后收受曾**、陈**、杨**、钟**等人的送款合计人民币53300元为己有。之前否认部分受贿事实,对检察机关说了假话,是想降低定罪数额,得到从轻处理,认识到是受贿行为。与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一致。同时还供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采购物品、安装监控设备、公费培训等过程中采用虚开、虚大票据金额、重复报账等手段,骗取公款133870.99元据为己有,之前否认部分犯罪事实,是要达到降低定罪数额,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讲了假话,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看守所讯问室1的供述,供述其在之前供述受贿53300元中,实际是受贿曾**送来的30000元,钟**送的1800元为劳务金,其余均为自己编造出来的。供述利用虚大、虚开单据金额、重复报账等方式骗取公款133470.99元,其中自己得款108235.99元用于日常开支,25235元用于业务费用支出,春节礼金支出。
2013年11月6日及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钟苑华在兴宁市看守所讯问室6的供述,供述只收受了曾伟忠送款30000元,收取曾**的2000元是曾**赞助给学校购买篮球衣服的,之前讲收取曾**其他送款是虚构的。收受钟**的1800元是劳务费。杨**的1500元邀请学校办公室人员用于吃饭。供述采用虚开、虚大发票金额、重复报账方式骗取公款133470.99元,其中25235元用于业务费用支出,春节礼金支出。自己得款113235.99元,认为骗取公款是属违规、违纪行为,自己已退出赃款201870元。
二、  证人证言
1、证人曾**的证言,证实其为承包坪洋中心小学及下属学校的工程及尽快拿到工程款,为得到被告人钟苑华的关照,先后6次送给被告人钟苑华48000元,钟苑华收下此款。
2、证人杨**证言,证实因年龄问题要求钟苑华帮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为感谢钟苑华为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送给钟苑华1500元表示感谢,钟苑华收下此款。
3、证人陈**证言,证实由钟苑华推荐其任坪洋中心小学教务处主任,在兴宁市教育局任命后,为感谢钟苑华,送给钟苑华2000元,钟苑华收下此款。
4、证人钟**证言,证实为感谢钟苑华关照其家书店生意,从2010年下学期至2013年上学期在其店中购买书籍,其先后分6次送给钟苑华3600元,钟苑华收下此款。
5、证人杨贵祥(大坪金坑小学教师)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下学期至2013年上学期一共6个学期,都由钟苑华吩咐其负责向坪洋中心小学各下属的各幼儿园收取幼儿教材款,收齐后交由钟苑华到钟维昌的书店里购买,每次钟苑华将教材运输回来后都分其300元辛苦费,一共6次共1800元,实际是回扣。
6、证人李**(爱兴文体用品总汇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钟苑华到其店里拿过盖有"爱兴文体用品总汇"的空白收款收据,该收据书写的内容经其辨认,内容不是其店里开具的,字迹也不是其的,因为其从来没有经营过学生桌凳。2012年6月叫其老婆胡**虚开一张7840元的收款收据给钟苑华,该收据经其辨认,是虚开的,没有购买任何商品,是按钟苑华的要求虚开的。
7、证人胡**(爱兴文体用品总汇经营者)的证言,证言与李爱伟的证言可以印证,证实钟苑华到其店里要求虚开收据,其老公李**就吩咐其虚开给钟苑华,是没有购买商品的,金额是7840元。该收据经其辨认。
8、证人罗*(兴宁市永乐五金电器经营部负责人)证言,证实2011年钟苑华到其店里购买12块铝合金毛玻璃黑板,其按钟苑华的要求,虚大3块。收款收据上金额28950元,其只收取了23160元,虚大5790元。2013年1月,钟苑华向其店里购买2块毛玻璃黑板,其安排人员到坪洋中心小学安装黑板,并由安装人员带回货款。过后不久,钟苑华要求开具收据给其,并要求虚大10多块。经其辨认,收款收据上的金额14300元其只收取了2200元,虚大了11块单价为1100元的黑板计12100元。
9、证人巫**(兴宁市稻草人办公设备商行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兴宁市稻草人办公设备商行和兴宁市齐昌隆办公设备商行都是其经营的。2012年1月,钟苑华在其店里要求开18000左右的发票。其同意,并且说其店里的发票每张不能超过1万元,要分两张来开,而且要收回税费成本3个点,钟苑华同意后其就吩咐店里的员工陈伟彬按钟苑华的要求开了一张9000元,另一张9385元的发票给钟苑华,并收取了成本费550元。经其辨认,两张发票都是虚开的,没有购买任何产品。2013年1月钟苑华到其店里要求开一张1万元左右的办公耗材发票,其就按钟苑华的要求开了一张9992元的发票给钟苑华,这张发票是盖兴宁市齐昌隆办公设备商行发票专用章,经其辨认,发票是虚开的,实际是没有购买任何商品的。
10、证人陈**(兴宁市稻草人办公设备商行员工)的证言,证言与巫**的证言可以印证,证实2012年1月份其按照老板巫祖华的吩咐,虚开两张发票给钟苑华,还按照开票金额的3%向钟苑华收取费用550元。两张发票经其辨认过,钟苑华是没有在店里购买任何商品的。
11、证人林*(兴宁市林兴幼教游乐玩具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钟苑华到其店里购买一部分幼儿桌椅等商品,在开发票的过程中,钟苑华向其提出将部分商品的价格虚大,其同意,并按照钟苑华的要求到兴宁市三味书屋开具了三张机打发票给钟苑华,其记得金额都是9千多元的。经其辨认,金额为9200元的发票虚大了800元,发票金额中的4600元的虚大了400元,金额为9600元的发票虚大了1800元。
12、证人廖**(兴宁市三味书屋经营者)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林浩的证言相印证。证实2013年3月左右林浩曾到其店里代开过三张幼儿桌凳的发票,顾客名称是洋中心小学,其翻查自己的记录,记得三张发票的金额。经其辨认后确认是林浩要求其代开的“兴宁市三味书屋”发票。
13、证人刘**(兴宁市第一中学文化用品厂经营者)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钟苑华到其店里购买了一些会计报表,金额为2000元,并要求其虚大金额6000元左右开具发票,其就按钟苑华的要求开了一张8000多元的发票给他,临走时还要求拿一张盖有"兴宁市第一中学文化用品厂"印章的结算凭证给他,于是其将发票和结算凭证交给钟苑华。经其辨认,金额为8120元的发票,实际上钟苑华只买了2000元商品,虚大了6120元。金额为6560元的结算凭证上的内容不是其厂里的人填写的,其厂里也没有销售凭证上的物品给坪洋中心小学。
14、证人钟**(兴宁市富兴安防监控器材店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开始钟苑华陆续会从其店里购买一些电脑、监控器材等,有时钟苑华会提出虚大票据的金额进行开票,其觉得开收据对其没有影响,所以就按照钟苑华的要求开具收款收据。7张收据经其辨认,购买16路闭路监控系统的收据实际支付20000元,虚大为26000元,虚大了6000元。购买两台戴尔笔记本电脑的收据实际支付9680元,虚大为10460元,虚大了780元。购买电脑一套等物品的收据实际电脑是2930元,虚大金额600元。购买电脑一套,打印机等物的收据,实际上电脑价格是2930元,虚大了600元。2012年10月购买电脑主机等物5300元的收据实际价格为4100元,虚大了1200元。2012年9月购买电脑一套和多功能打印机的收据,实际电脑价格为2900元,虚大了600元。2013年1月购买多功能打印一体机过程中,实际支付价格4800元,虚大价格为9650元,虚大了4850元。
15、证人陈运东(兴宁市天天顺茶烟酒商店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钟苑华到其店里购买一些烟酒等商品,其按钟苑华的要求开发票时多开了2000多元。经其辨认,金额为6870元的发票,实际只收取了4670元,虚大金额2200元。
16、证人罗**(兴宁市金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经其辨认,证实2008年9月,其经营的兴宁市龙粤通讯店开具了商品为数码相机等物,金额为2725元的发票,但具体开票人其不清楚。
17、证人刘**(梅州市客乡情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左右,梅州市教育局委托其旅行社组织梅州市部分小学校长学习考察,经其翻查资料,记得当时费用共计6900元,其中2011年5月预付3500元,后来再交3400元现金,开具了一张6900元的发票给学校,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就是其中的一间。出示中国银行回单经其辨认,是坪洋中心小学预交给其旅行社的费用,此3500元包在了6900元的费用当中。
18、证人杨贵祥(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教师)的证言。证实其任出纳期间,坪洋中心小学的财务报账程序有些是不正规的,报账过程有很多单据都是钟苑华自己审批后的发票到其手里拿钱的,并要求其或者其他人事后签名证明的。出示单据经其辨认,有些单据上的物品,学校实际上是没有购买的,其也没有看见过这些物品,钟苑华叫其签名时讲明是没有购买的,是用来套取费用的。其认为钟苑华说用于处理上级关系,只不过是钟苑华要求其签名的一个说辞,因为业务开支以及用于上级来人开支的费用平时已经多次在单位账上出账的了。
19、证人李**(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副校长兼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底校本部的练**按钟苑华的要求打印了一份名为"我们的好家娘"的求情书,一个个去要求教职工签名。钟苑华的妻子钟**还要求其将此份求情书交到兴宁市人民法院。其从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担任坪洋中心小学会计,其在任职期间,坪洋中心小学的财务报账程序有些是不正规的,报账过程中有很多单据都是钟苑华自己经手的单据拿给其签名经手或证明,而这些都是钟苑华一手操办的,实际情况其不清楚的。经其辨认单据,有些是虚列的开支,学校实际上是没有购买单据上的物品的,有些是虚大的金额。据钟苑华说,报账得款用于处理上级关系,但钟苑华有无将此款用于处理关系其不清楚,其也不方便问,因为钟苑华是坪洋中心小学校长,他叫其在单据上签名,其就签名。据其所知,学校联系工作、业务联系等上级处理关系费用在单位上有出账的,包括行政账和工会账都有出账的。以上也是由钟苑华决定和审批的。还证实,参加"钟声杯"比赛的篮球服、球鞋是由学校统一购买的,外套是每位购买的老师自己出100元,剩下的钱就由学校出。由钟苑华去购买后开收款收据到学校报账。其记得是在学校的工会账上报销的。没有人赞助2010年的坪洋中心小学"钟声杯"篮球赛。
20、证人杨**(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工会主席)的证言,证实其从2011年5月至今担任坪洋中心小学会计,其在任职期间,坪洋中心小学的财务报账程序有些是不正规的,报账过程中有很多单据都是钟苑华自己经手后,自己审批后的发票、收据要求其或者其他人事后签名证明,之后由钟苑华自己到坪洋中心小学出纳那里拿钱的。经其辨认单据,有些是虚列的开支,学校实际上是没有购买单据上的物品的,有些是虚大的金额。钟苑华要其签名的时候说要其在证明人上签字,因为钟苑华是其的领导,其也没有多想就签名了。具体这些钱用于何处钟苑华没有和其说。2008年和2010年两次"钟声杯"篮球赛其都参与了,"钟声杯"篮球赛经费均在学校教育工会中支出,每笔支出都在账目上有体现。一般业务联系费、接待费等都有在坪洋中心小学账务上报销。
21、证人罗**(兴宁市教育局老干股干部)的证言,证实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在2012年1月份前后都没有宴请或送钱物给其,其从来没有收受过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的送礼或财物。
22、证人陈**(兴宁市教育局老干股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在2012年1月份前后都没有宴请或送钱物给其,其从来没有收受过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的送礼或财物。
23、证人丘**(兴宁市教育局财务股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在2012年1月份前后都没有宴请或送钱物给其,其从来没有收受过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的送礼或财物。
24、证人罗**(兴宁市教育局财务股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在2012年1月份前后都没有宴请或送钱物给其,其从来没有收受过坪洋中心小学相关人员的送礼或财物。
三、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
2、归案证明一份,证实2013年7月20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员到兴宁市教育局,由教育局纪检干部叫钟苑华来到教育局,钟苑华经通知来到后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同日被带回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期间钟苑华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3、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钟苑华生于1966年9月6日,已成年,证实事发时已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4、兴宁市教育局出具的钟苑华简历、关于钟苑华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小学校长岗位职责,证实钟苑华于2008年4月14日被兴宁市教育局任命为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校长,有领导、管理学校等职责。
5、兴宁市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兴宁市大坪镇的坪光小学、坪洋中心小学幼儿园的人、财、事均由坪洋中心小学管理;长坑小学、潭坑小学在2012年6月撤并前的人、财、事均由坪洋中心小学管理。
6、兴宁市教育局文件关于陈**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陈**于2011年12月2日被聘任为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教务处主任。
7、杨**的退休呈批表、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杨**生于1952年8月28日,2013年1月16日退休。
8、兴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大坪镇坪光小学教学楼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坪洋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工程承发包合同、大坪镇坪洋中心小学厨房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证实大坪镇坪洋中心小学与泰兴建筑工程公司大坪分公司于2008年6月6日签订坪洋长坑小学门楼及附属工程。大坪镇坪洋中心小学与泰兴建筑工程公司大坪分公司于2009年7月6日签订潭坑小学教学楼改造工程。大坪坪洋中心小学与大坪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6月8日签订坪光小学教学楼施工工程。坪洋中心小学与大坪建筑公司于2011年6月8日签订坪洋中心小学厨房工程。坪洋中心小学与大坪建筑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签订坪洋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工程。
9、收款收据、发票、结算凭证复印件等书证的辨认,上述材料均复印自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的原始凭证,被告人钟苑华及证人李**、胡**、杨**、杨**、李**、罗*、巫**、陈**、林*、廖**、刘**、钟**、陈**、陈**、罗**、刘**经对相关凭证进行了辨认,辨认的情况与认定的犯罪事实一致。
10、兴宁市佛岭小学、兴宁市黄陂中心小学提供的记账凭证、发票及情况说明,证实佛岭小学校长及黄陂中心小学校长在2011年6月参加梅州市教育局组织的全市小学校长培训活动中,地点为北京师范大学,期间还到内蒙等地考察学习,实际费用开支为6900元,其中3500元通过银行支付给旅行社,其余3400元通过现金支付给旅行社。印证被告人钟苑华重复报账,贪污公款3500元。
11、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出具的查账说明,证实坪洋中心小学2008年5月至2013年4月间的业务联系、接待费用合计为388139元。
12、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钟苑华归案后退出赃款160792元(其中受贿金额53300元、贪污金额107492元),现存于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赃款账户。
13、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说明一份,证实钟苑华归案后退出其在任兴宁市坪洋中心小学校长期间的非法收入41078元,现存于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赃款账户。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钟苑华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相关酒楼的点菜收费单据67单共41022元,证明被告人供述所述的通过虚大的单据费用用于学校正常的业务招待。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苑华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钟苑华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苑华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钟苑华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苑华在立案前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且对指控犯受贿罪没有异议,是自首,并退清了受贿的赃款,对受贿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依法撤回起诉,后发现被告人有其他犯罪事实及犯罪证据而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钟苑华供述其骗取公款据为己有,贪污事实有其本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收据、发票、结算凭证等书证证实,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点菜收费单据只能证明消费的事实,不能证实是用于被告人所在学校的正常开支费用,不能用该消费的餐费单据抵冲所贪污的数额。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贪污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钟苑华主动退清贪污的赃款及非法所得,对其犯贪污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苑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苑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钟苑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0792元及非法所得款41078元(上述款项均存于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赃款账户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李仪
审  判  员  范万青
人民陪审员  梁伟苑
二〇一四 年三 月六日
本件经核对证明与原件无异
书记员  陈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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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 09:0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是24个证人证言造就一个没有谋取一已私利贪污犯,还是无奈协迫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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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 08:4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还原一审判决,兴宁法院采用非法取得证据,将相关信息公诸舆论,以法形式来变相绑架,勤索,以捕代侦来非法取证,迫害,为了掩盖检察违法乱纪,想方设法让正义校长有罪,载赃陷害,造就千古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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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 09:0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十八大会议号召让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请问兴宁司法提倡的是反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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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 12:48 | 只看该作者
同情。建议:1,寻求媒体跟踪报道;2,另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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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09:0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以法的形式来打击报复正义,形同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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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4 13:54 | 只看该作者
附上已在省高院受理的刑事申诉审判流程公开图,该案申诉已于2014年10月8日在高院受理,现审理期延期至2015年11月5日,经询问高院回复表示现已在调阅一审、二审卷宗,申诉人寄送的新证据及补充说明等材料均已收悉。为平反该冤假错案,曝光兴宁黑暗司法,归还蒙冤校长一个公道,恳请媒体继续在此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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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4 14:5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一次次的延期拖时,一次次的资询未果,时间拖夸不了我寻求法律公平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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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5:2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检察院可是个,黑得伸手不见五指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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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9:3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我们花大钱养的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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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5 09:5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行使正义遭报复……?
澄清事实遭刑拘……?
指认非法取证遭逮捕……?
正义对抗腐败遭判刑……?
制造怪圈真相不能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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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0:24 | 只看该作者
法治,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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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1:1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我没有看帖都知道神州无青天。一审和二审有何区别?兴宁人民法院本来就属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属法院,他们不可能自己人拗自己人的手腕,所以,一审就等于二审,真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许有转机,但是要寻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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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09:39 | 只看该作者
论理
侦查机关为了达到兴宁检察院罗副检察长指示预先设定打击报复的目标,首先通过司法肩客蒙骗敲诈勒索受害人201870元以涉案款为由侵占,其次采用虚假证人证言伪造证据进行起诉,当铁证指认非法证据时,公诉机关为了掩盖违法行为,再次违法办案以法的形式来绑架勒索,以捕代侦来非法索罪,栽赃陷害,以变相的刑讯逼供来伪造证据,强加罪名再次起诉,自说自圆,违反程序,用法随意,使法儿戏,让法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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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09:50 | 只看该作者
论理2
审判长为了迎合检察官员的胃口,官官相护,以权欺压正义,无视律师提请的排除非法证据,隐瞒抹杀侦查机关事实存在的非法证据,忽视受害人的争辩,剥夺受害人诉讼权利,采取扯皮怪圈,程序怪圈,采信虚假证据,违法证据,甚至在证据和程序存在极大问题的情况下定罪,形同贪污受害人抗议的证据,受贿公诉的伪造的证据,造成冤案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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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10:02 | 只看该作者
十八大会议以来全民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次不公平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其危害社会公信引向邪恶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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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10:15 | 只看该作者
1所谓的“属地管理”即将责任倒推回案发地,全然不顾当地是否有瞒报甚至不报真实案情的意图!如此一来,案件的真实情况就永远都得不到上级部门的正视...到处走访举报,最终仍是将这个贪污出纳的案件打回了梅州兴宁,可兴宁检察机关却推脱说“这个事情要找纪委..." 为何这个出纳恶劣性质地举报校长就能很容易立案侦查,而普通民众反举报该真实的贪污出纳却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受理呢?莫非真是有人从中作梗,实在不想该贪污出纳被抓后来个“鱼死网破”导致校长案件中的实情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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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4:1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兴宁的土政策,传承钱权交易的效应。腐败官员任意庇佑贪污出纳,被打倒的正义株连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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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7 08:50 | 只看该作者
全国反腐,大快人心;
梅州反腐,失信寒心;
贪官污吏,随意贪腐;
知情之人,不敢声张;
兴宁案例,打击报复;
出纳贪污,钱权庇护;
校长举报,法官指责;
为了私利,选择掩盖;
权钱交易,扶邪阹正;
徇私枉法,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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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8 08:5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为了正义坚持战胜一切阻挡,始终相信正义的力量终能战胜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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