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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新闻 广东实行不以计生证明作为小孩入户前置条件 发布日期:2015-07-13 07:02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小孩入户工作,切实维护民众 的合法权益,日前,广东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 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计划生育政策是基本国策,公安部门作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有责任协助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的,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处理,不得影响新生儿入户权益。 办理政策外出生入户所需材料:(一)婚生政策外小孩入户: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 理。(二)收养入户:《收养证》、收养公证或其他法律证明材料办理。(三)单亲政策外小孩入户: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医学鉴定、母亲 (或父亲)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办理。(四)其他特殊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报请上一级公安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接下来,省公安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将加强督导,对小孩登记入户的日常工作中将计划生育证明或上环结扎证明作为入户前置条件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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