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兴宁A8网常有发帖议论房屋产权期限问题,现本人根据学习的法律法规和接触的实际,提出如下观点,仅供参考。
“34年产权新房”,法律这样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按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A8网帖反映的情况,结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文分析,“34年产权新房”建房使用的土地是1999年受让取得(政府出让),当时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现已过去年期14年,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为34年,房地产开发商建造房屋出售,购房者购买取得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就为34年了。但是,购房者也不用过于担心新房屋的34年产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年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说明房屋34年后占用(使用)的土地虽然到期了,但房屋(地上建筑物)仍是自已的,而且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自动续期。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目前全国尚无首宗出让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办理的案例(1987年12月1日深圳特区为全国首宗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仍未到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国家和土地管理部门也无明文规定。况且,34年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又有无新的变化,就更加谁都搞不清楚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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