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现在要讲法,为近日大家关心的办房产证问题,本人特地在网上搜罗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大家在请求政府出面解决房产证逾期问题的同时,我们不要忘了还有个关键的词语叫“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这个出卖人多指商品房开发商)不仅应当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而且应当自行或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书。房产证是由房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如果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房产证,不仅造成房屋权属关系不明、秩序紊乱,而且无法行使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权利。现实之中,经常出现办证逾期,买卖双方往往对逾期原因、责任主体或责任形式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就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18、19条规定了逾期办证纠纷的处理规则。 根据《解释》第18条,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办证逾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是出卖人原因? “出卖人原因”限定在其未履行自身义务而造成买受人办证逾期的情形,包括:申请初始登记迟延;初始登记材料不完备;建设项目违法不能取得规划、用地等手续;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未及时通知买受人等。 根据《解释》18条,出卖人原因造成办证逾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形式为:1、支付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确定;2、赔偿损失,该责任形式适用于买受人损失数额确定,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情形;3、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已付购房款包括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根据《解释》 19条,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补充内容 (2016/3/28 09:48):
“建设项目违法不能取得规划、用地等手续;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未及时通知买受人等”这个原因就是企业的主要原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