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1992年11月2日广东省物价局、
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省建设银行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国家、经营者和消费 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在我省境内领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 书和《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开发 公司)开发经营的房屋。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属开发公司和中央、部队在省内经营的开发公 司由省管理,或由省委托当地管理。其余按地域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
第三条 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由建委、物价部门按照商品房预 算成本加规定的利润和销售税金核定基准价格。开发公司销售时根据市场、地段、楼层和朝 向等情况自行定价。其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向房地产管理 部门缴交房地产增值费。
第四条 商品房基准价格的审批程序 。开发公司应在基础工程结束后,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合同认定的商品房的预算成本和 利润、税金等资料申报基准价格,经建设银行审核后报主管建委、物价局核定。
第五条 商品房的基准价格,以预算成本为基础,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地价或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规划勘测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规划、勘测、设计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
计算;
3.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依据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
算;
4.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5.投资利息:以1~4项为基数,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房建设占用贷款 平均周期和平均利息率计算;
6.不可预见费:以1~4项为基数,按3~5%计算(不得再计材料价差);
7.管理费:以1~4项为基数,按3~5%计算(包括上交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依 据当地开发公司的平均管理水平确定。
(二)税费:按税法规定的税金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计算;
(三)利润:以1~4项为基础,不超过20儿具体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分管权限,由同 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市场情况以及各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确定。
第六条 当地政府委托开发公司建造的“微利房”、“统建房”、“解困房”等,实行 国家定价。按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其中地价和税费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减 免)和审批程序,加不超过5%的利润核定。其供应对象和管理办法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第七条 开发公司转让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时,其转让的基准价格,按第五条规定的项 计算,但要剔除成本中第二、三项未发生的部分配套费用和第四项全部费用。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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