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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市长:
你好!我已收到来自兴宁交警大队对《交警拦车,恶语咒人》一文的回复。
其回复内容如下:
您好,接到您的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并对此展开调查。经查:径南中队按照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部署,结合中队辖区近期事故多发的实际情况,近段时间以来,在辖区内加大了路面的巡逻管控工作,路面执勤执法比较频繁。2016年8月5日上午,径南中队分两组在205国道进行路面巡逻管控,分别由队长、指导员带组,一组在永和路段、另一组在径心路段巡逻,李队长驾驶粤M9408警号警车带领2名警力巡逻至兴宁市径心杉树坳事故多发路段时,发现一辆疑似改装的货车,遂示意货车司机靠边停车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无牌的二轮摩托车和三轮车,便一并进行依法检查。大约20分钟的检查过程中,共查扣两辆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和一辆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现对于来信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如下回复:
一、径南中队民警在任何道路上定点执勤时都严格遵守执勤执法规定,执勤民警穿着反光衣,在道路上放置警示查车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做到规范执法;
二、交通警察依据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任务,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即在辖区内巡逻管控或定点执勤)时,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三、经查,径南中队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违反规定双向查车;
四、为了辖区路面减少交通事故,所以在事故多发路段进行巡逻管控,并遵守有关规定,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
五、经查,径南中队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都能严格遵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在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并无向前抢夺车辆的钥匙,更没有恶语咒人;
六、径南中队民警对所有查扣的车辆都依法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提供相关合法的手续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径南中队民警都能规范用语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
七、对所扣留车辆统一移交兴宁市公安局指定停车场停放,对当事人逾期未到交警部门处理的机动车。经公安机关公告三个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7条规定,当事人仍未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依法统一予以销毁,所得价款上交财政。
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6年8月25日
现我就对兴宁市交警大队的《回复》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一,《回复》中的一、三、五项是有悖于事实的。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作为市大队的领导者们在《回复》中口口声声“经查”。请问市大队,你们向谁了解了现场的情况,是交警?还是群众?那天径南中队在径心杉树坳的国道上左右拦车时,公路上未设路障警示标牌;交警也未戴警帽,未穿警示胸襟,其中有二个未穿警服;还有那个李队长,在拦截兴宁住梅县方向的女装车时,抢夺车主的钥匙,出言污秽,恶语咒人。交警在国道上左右拦车,是否属违法行为,如属于违法行为,就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我在此警告交警部门,不要以为事情已过,那天摩托车被拦截的车主还在人间,并没有消失。这些人是可以回来作证的!
第二,从《回复》中清楚的看出更高层次工作人员及领导者的工作作风。
对于2016年8月5日径南交警在径心杉树坳执法拦车时对群众所作的行为和所出的一些污秽之言,我是实事求是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的。可恨的是,市大队不仅在《回复》中没有指责、批评下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反过来为他们辨护,纵容、包庇他们的工作言行,且说得振振有词,句句在理。难怪这些基层交警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素质如此低劣!也许就是被上级带坏了。
第三,如果按照市大队的《回复》,8月5日在杉树坳拦截车辆的交警是没有丝毫之差错,他们是名正言顺的“执法”,反倒是我诬陷他们了!
第四,我的意见,就是以李队长为代表的径南中队,要以书信的方式在政府网A8论坛上向广大市民赔礼道歉,对民众说声对不起
并将那天没收的摩托车返还给车主。向车主赔偿误工费。理由是:径南中队在没有隔离带的国道上双向拦截车辆,是不允许的。他们的所谓“执法”是违法行为,本应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他们仍然固执己见,我也只好求助报刋、梅州民生820等媒体介入调查。
古人云:上梁不正下梁歪。在我来说:根基不牢上层翻!
为此,再次恳请市长能在百忙之中重视此事,澄清事实。给市民予一个公道;为市民劈一片蓝天!
电话:18675332515
杨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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