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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承租了台湾影星苏有朋名下的一套商铺,却被工商部门告知不能注册登记,于是将苏有朋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本报曾报道)。昨天下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苏有朋的律师当庭提出反诉,向王先生索赔58万余元的违约金。
去年7月20日,王先生承租了位于朝外SOHO的一套商铺,准备用于经营理发店。王先生说,他是委托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时代之家),才联系上房主苏有朋,三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稍后,他支付了首期租金、押金共计14万余元。
王先生称,这套商铺是毛坯房,租完后他立即找人装修,花去29万余元的装修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工商部门以“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对其申请不予登记。
王先生认为,苏有朋作为购房者,应当知晓大陆相关法律法规,但他仍将名下房屋出租用于商铺经营;时代之家作为专业中介公司也应明知上述规定。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三方合同,苏有朋退还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时代之家否认做过这笔生意,申请对合同中的公章进行鉴定。昨天下午,法庭出示鉴定结论,称合同中的公章与时代之家的注册公章不同。因此,时代之家代理人认为,此事与时代之家无关。
苏有朋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王先生找的中介人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在此案中,苏有朋只负责提供房屋,办理工商登记是承租者的事;王先生装修时没征得苏有朋同意,不认可装修费用;且合同已经到期,苏有朋尚未收到后续租金。因此,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解除这份三方合同,并向王先生索赔违约金58万余元。
“我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房子一直都空着,现在我要想拿回自己的东西,都得物业征得苏有朋同意。”王先生表示很委屈,认为苏有朋作为大明星,其团队对于大陆法规的不了解,导致自己损失惨重。
苏有朋的代理律师反驳说,工商部门的内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苏有朋买房和出租都不违法。
朝阳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记者刘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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