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15 20:03

检察院徇私舞弊的证据一:第一封起诉书中只认受贿,其余均为非法所得;


红妹妹 发表于 2014/8/15 20:06

由楼主发表经手人,证明人也要负责的...检察院和法院内部操作违规违法...

红妹妹 发表于 2014/8/15 20:06

由楼主发表经手人,证明人也要负责的...检察院和法院内部操作违规违法...

龟仙人 发表于 2014/8/15 20:19

呼吁法制社会,还我公平正义。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15 21:11

检察院违法到底该由谁来“检察”?检察院里边的“人民监督员”全是虚设的吗?

小何点灯 发表于 2014/8/15 22:28

今日一线

老深圳 发表于 2014/8/15 23:00

哪里的校长?

lawyers158 发表于 2014/8/16 10:26

支持公平正义,百姓的利益不容侵犯

hjgh 发表于 2014/8/16 11:38

8426gfd 发表于 2014/8/14 19:07
这个校长我清楚,经常酒后胡言:市委某书记是其亲戚\教育局某局长是其朋友\公检法部门的某长是其兄弟,在兴宁 ...

可耻之人,篡位毁灭,想激怒楼主,转移话题,自认疯狗,

黄书记 发表于 2014/8/16 14:57

建议纪检部门对兴宁检察院好好调查一番,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有猫腻

黄书记 发表于 2014/8/16 14:57

建议纪检部门对兴宁检察院好好调查一番,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有猫腻

倚栏听雨 发表于 2014/8/16 15:00

山高皇帝远,弱肉強食!

星云流缘 发表于 2014/8/16 16:39

支持公道自在人心

星云流缘 发表于 2014/8/16 16:39

支持公道自在人心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17 08:38

证据二:检察院起诉后,被告咨询律师,律师根据被告讲发现检察院存在非法取证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这些证据材料在一审、二审时均未见出示,明显是检察院串通法院想极力抹除被告“被翻供”这一关键环节:


百姓心声0 发表于 2014/8/17 15:46

涂改单据出纳逍遥法外,学校利益校长蒙冤服刑,执法人员明显官僚相互,打击正义,欺压百姓,公平何在?检查人员徇私舞弊,权利出轨,XX律师隐瞒真相,法律何在?? 执法人员首先错证不改,被告澄清指出,反若检查恼怒,强加罪名,强迫自证,身理何在??

rrll 发表于 2014/8/17 17:04

叶塘中心小学的校长却是应该去查查一查的。纪委查他。姓谢的。

hjgh 发表于 2014/8/17 17:52

真正的贪污出纳有官戚保护,逍遥法外。学校开支的校长反而蒙冤服刑,冤假错案难以服人。执法人员首先错证,律师指出,被告澄清,干涉律师,执法欺压,害人一生。当今社会,历史年代,真相的黑白,自有公道。

兴宁人MM 发表于 2014/8/17 20:17

兴宁是人情大于法律

绿豆粥 发表于 2014/8/17 20:20

严查严办····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18 12:29

这些证据材料在一审、二审时均未见出示?这不是摆明了检察院就是要专门坑害被告吗?!当今社会这样的暗箱操作都还有!这个案子必须重审!

hjgh 发表于 2014/8/18 19:21

当今社会,官官相护,哪有百姓伸冤之地

钟强 发表于 2014/8/18 19:32

校长实在是冤枉

钟强 发表于 2014/8/18 19:35

真真的贪污出纳还在逍遥法外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18 21:16

检察院违规诉讼的证据三:即在存有非法取证情况下,不作任何相关说明便违法撤诉后(审理法院居然也照着检察院的违法路子走),任用原班侦查人员进行补充侦查得出的第二封起诉书:将第一封起诉书中所谓的非法收入更是直接“冠名”为“贪污所得”!且对为何退回侦查只字不提!



兴宁人MM 发表于 2014/8/18 21:27


十分冤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18 22:52

让我们来梳理一下校长“被贪污犯”的事情经过:
1、发现出纳贪污罪行严重,校长检举至纪委却得到官僚保护;
2、贪污出纳打击报复,挟账本、找亲戚为虎作伥、恶劣举报;
3、检察院违法办案:恶意审讯,引诱逼迫校长违心地自认其罪;
4、首次起诉仅以受贿论处,律师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却被定性为“翻供”;
5、要求校长不准再请该律师辩护,检察院违法撤诉、野蛮办案;
6、任用原班侦查人员违法补充侦查,检察院再次引诱证人进行伪供;
7、伪供证词一致指证校长贪污,检察院不择手段、强加贪污之罪;
8、审理法院仅凭书面证词即认可检察控诉内容,不准证人出庭作证;
9、校长从未承认贪污,法院却硬是说其多次供述,板上加钉;
10、一审被判十一年,二审驳回改判七年,此中可见定有更多违法内幕!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18 23:00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18 22:52
让我们来梳理一下校长“被贪污犯”的事情经过:
1、发现出纳贪污罪行严重,校长检举至纪委却得到官僚保护 ...

原来如此!清楚了!说白了就是检察院串通法院一起办的冤假错案!
没想到兴宁的司法系统还是如此之黑,真的需要加强惩戒啊!

颠三倒四 发表于 2014/8/19 02:16

梅州市委书记和纪委书记都换了,您可以拿材料去见他们。新官上任三把火嘛!

颠三倒四 发表于 2014/8/19 02:20

钟校长确是好人,很愿意帮人。钟夫人,支持您!

蛋挞王子 发表于 2014/8/19 04:42

巡视组现在这么猛,向他们爆料这些执法人员不作为或者官官相护。

倚栏听雨 发表于 2014/8/19 05:17

让廉政风暴吹进梅州大地吧!

红妹妹 发表于 2014/8/19 07:14

兴宁太腐败了

xiaopingguo123 发表于 2014/8/19 10:15

早听说兴宁政法很黑,没想到黑的那么离谱

zdh 发表于 2014/8/19 12:29

向梅州市新书记反映,冤案平反。

waxnfz 发表于 2014/8/19 12:29

二审七年,能说没罪吗?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19 12:55

看完该校长“被贪污犯”的经过,再来总结下这个学校发生的种种“荒谬”:
1、毫无师德的出纳任职十几年,恶劣涂改单据,仅几天就敢私吞上万元!
2、时任会计的原副校长早已发现出纳贪污,却知情不报、有意包庇;
3、贪污出纳涂改漏洞明显终被校长发现,经纪委从轻处理后仍留公职;
4、校长反遭恶劣举报后,贪污出纳即被原副校长调回学校,挂职领薪;
5、为防校长案子反弹,原副校长与人合谋、伪造证词,对校长落井下石;
6、原副校长成功篡位后,封官许愿、用人唯亲,众教师敢怒不敢言!
7、现任校长狐假虎威:借罗副检察长之名严令禁止学校老师上A8浏览、评论!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19 13:00

据说这是一个连“今日一线”都不敢报道的猛料!A8有容乃大!
不能让这帖子沉了,必须顶上去!让兴宁网民都看到如今这黑暗的法治!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19 13:09

教育局监察股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校长在7月20日当天并未供述任何内容,而检察院却要求被告将7月23的供述内容倒签至7月20日。被告就此点不实证据向法院提交排除申请,却被检察机关定性为“翻供”。这些证据材料在此后一审、二审过程中均未出示,再次表明检察院企图隐瞒其违法撤诉、违规诉讼的事实!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19 13:18

waxnfz 发表于 2014/8/19 12:29
二审七年,能说没罪吗?

检察机关恶劣地把证据材料做成一条不可逆的死链,法院审理又不准证人出庭作证,且只采信检察机关的书面证词,对被告的辩护一概不理。官官相护,司法无法,你说能这么容易脱罪平反吗?

牧鹰人 发表于 2014/8/19 15:16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18 23:00
原来如此!清楚了!说白了就是检察院串通法院一起办的冤假错案!
没想到兴宁的司法系统还是如此之黑,真 ...

早有耳闻了 有巡视小组来兴宁就好了

HSP897570 发表于 2014/8/19 15:31

建议投稿去法制报纸媒体等

HSP897570 发表于 2014/8/19 15:50

支持重查彻查

773995494 发表于 2014/8/19 15:57

表示同情

下井苍雄 发表于 2014/8/19 16:44

看过后义愤填膺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19 16:59

检察院违法办案的例子确实不在少数,但像这么串通起来坑害被告的实在令人费解!该校长的教龄少说也有30几年,担任校长期间对该学校的教学坏境改造也确实做出了一定贡献,尤其是为了募集改造工程款项到处拜访乡贤,如今却换来了这样的下场!而真正将公款转入自己口袋的贪污出纳在迫害校长后却过上了不用上班照常领薪的逍遥生活,这样的对比,公平吗?!

老将军 发表于 2014/8/19 18:22

检察院的也有贪官,他们又谁来查呢?

WSXNR123 发表于 2014/8/19 18:43

为人不师表,唉...无语

hjgh 发表于 2014/8/19 19:02

检察院要加害这个校长,也不能害他一生...这个校长实在冤枉

hjgh 发表于 2014/8/19 19:07

执法人员权力再大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首先执法人员错在先,校长只是实话实说。。。你们就强加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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