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wu 发表于 2014/8/19 19:26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处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置!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20 10:00

习总书记18日召开的两次会议均强调:深化改革,需挖掘新动力,剑指“不公平”!
当下的中国社会确实存在太多的“不公平”现象:入户上学的身份藩篱、领导员工间的收入差距巨大等;但我认为最让老百姓觉得不公平的应属司法的差别对待问题:背后有保护伞的人犯了罪不仅能逍遥法外甚至还能继续祸害,而相当于政治无权的弱势群体却要承受公检法的无故找茬和蓄意栽赃!
这样的差别对待如何能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以真正实现?!
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确实应该剑指“不公平”!!!

xiaopingguo123 发表于 2014/8/20 11:54

中国的法律是保护那些有权钱之人的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20 12:17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20 10:00
习总书记18日召开的两次会议均强调:深化改革,需挖掘新动力,剑指“不公平”!
当下的中国社会确实存在太 ...

发帖的目的并不是要引人沉思、高谈阔论,只是希望这个(在外人看来微乎其微但对该校长的整个家庭来说却是祸比天灾的)案子能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20 13:19

继续爆料:检察院为征得能治校长死罪的证据,不择手段引诱学校关键证人(原副校长、现任校长)李红彬、(原会计、现任中心小学校长)杨清泉等人进行伪供,甚至连与本案嫌疑人有利害关系的贪污出纳杨贵祥所作的证词也一并采信,此三人所捏造的假证词形成一条不可逆的死链,硬是污蔑校长霸占财政,借此洗脱自己身为专管财会而知情不报的牵连之罪,同时蓄意合谋:趁机对校长落井下石、有意加害!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20 13:32

针对李红彬所捏造的假证词进行逐一戳破:
1、《我们的好家娘》一文是校长要求写的?No!自发拟文的练校长所作证明如下(附该文章原文):


2、李红彬为洗脱自身罪名,恶意隐瞒自己担任学校会计的年限!证据如下:


虎落坪洋 发表于 2014/8/20 14:56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20 13:19
继续爆料:检察院为征得能治校长死罪的证据,不择手段引诱学校关键证人(原副校长、现任校长)李红彬、(原 ...

杨贵祥、李红彬、杨清泉这三个无耻之徒!睁眼说瞎话!相信学校的老师都知道这些假证词的背后有怎样的阴谋!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20 15:56

判决书中甚至出现了四个除姓名外其余皆同的证词,可见检察院的迫害心切啊!


红妹妹 发表于 2014/8/20 16:27

闹大了

红妹妹 发表于 2014/8/20 16:27

闹大了

XNXWH 发表于 2014/8/20 16:33

杨琼忠是杨琼中是否是同一人???

刘达淋 发表于 2014/8/20 17:22

宫心计都没那么精彩

刘达淋 发表于 2014/8/20 17:22

宫心计都没那么精彩

刘达淋 发表于 2014/8/20 18:35

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些吧

hjgh 发表于 2014/8/20 19:32

作伪证的财会人员可耻。明显合谋篡位...

鐘姑娘 发表于 2014/8/20 19:48

好人好校长既然承蒙如此冤屈,不公平的世界。支持校长。

罪人李红彬 发表于 2014/8/20 20:42

poi 发表于 2014/8/14 12:15
被告之妻本身就是一个“贼婆娘”,10年前就和这个被告(小学校长)一起做贼,专业收偷抢来的手机进行“销脏 ...

前段时间去了酒店叫了小姐,刚刚遇到李出納没想到他当时也在,既然的还跟我抢同一个小姐,当时就十分不自在,你有妻子的人做这事还跟素不相识的我发生矛盾,你牛逼,我可还没结婚,有这需求正常啊,而你不同,你还是好几个孩子的父亲,这么出轨的事情你也做,简直没人性,妹子的,调查你这资料搞了我一百块,才知道你叫李红彬。你这事我记住了,没找你算账。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20 20:48

真实的贪污出纳杨贵祥在担任出纳十几年间,通过涂改报账单据私吞公款数十万元!
其经常在找领导审批及找人证明后将报销单据的原有数额直接虚添上千元,涂改痕迹非常明显:


报销单据涂改如此明显,担任会计工作的李红彬、杨清泉等人肯定是早就发现杨贵祥贪污的!
但发现了出纳涂改单据私吞公款后,还照常将被涂改的单据入账申报,难道不是严重渎职?
为免被人查出渎职之罪的李红彬、杨清泉在校长被打击报复后更是选择与杨贵祥同流合污、合谋篡位!
这才得以出现李红彬、杨清泉两人共同捏造伪证(隐瞒会计工作年限)、极力推卸责任的情况!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20 21:01

检察机关为将校长的涉案金额最大化,甚至将原本是杨贵祥贪污的数额都算在校长的头上!
学校教师实在看不下去,在法院审理前即提交出庭作证的申请,期望证明校长被冤的事实!


但最终审理法院还是不许证人出庭作证,是担心证人捅出真相还是有意包庇伪供证人就不得而知了。
心中承受万分冤屈的校长,在审判庭前是多么希望相关证人能站出庭前来与其一一对证,还其清白!

过客小李 发表于 2014/8/20 21:24

这么个小山区学校都那么厉害,现在这所学校校长是谁呢?如果是这3人其中一个,那么现象就很明显了。小人把正主弄下来,自己上位,不过这情况现今社会也常见。介绍个好论坛,凤凰论坛不错

过客小李 发表于 2014/8/20 21:27

李红兵是李红彬?,有好几个孩子的父亲,外面乱搞的男人?:funk:这年头啥人都有

山里人-家 发表于 2014/8/20 22:59

应在省内其他大媒体报料

为了你 发表于 2014/8/20 23:12

内斗

为了你 发表于 2014/8/20 23:12

内斗

为了你 发表于 2014/8/20 23:12

内斗

xiaoping23 发表于 2014/8/21 08:30

无语的

xiaoping23 发表于 2014/8/21 10:38

啦...

虎落坪洋 发表于 2014/8/21 10:49

过客小李 发表于 2014/8/20 21:24
这么个小山区学校都那么厉害,现在这所学校校长是谁呢?如果是这3人其中一个,那么现象就很明显了。小人把 ...

没错!看当下的局面如何就一清二楚了:
1、贪污出纳杨贵祥:如今挂着学校幼儿园的空职,不用上班仍可领薪水;
2、原副校长李红彬:现在已然有将代理校长的“代理”二字去除的趋势;
3、原任会计的杨清泉:如今也被代理校长李红彬“提拔”为中心小学的校长。


xiaoping23 发表于 2014/8/21 11:06

哦哦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21 11:48

回归主题:检察院违法办案的手段令人发指!有关证人看到检察院的证词与自己供述的内容不符,于是上书说明、希望改正,却得到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无理回复:“被告都承认了,还有必要改吗?”而实际上被告自始至终均未承认检方强加给其的那些拼凑来的数额!




罪人李红彬 发表于 2014/8/21 12:57

罪人李红彬在此承认错误,外面搞小三是我的错误,对此我自我检讨,在此向各位老师学生们道歉,我李红彬有辱道德观。但是人为生活,我做走狗做够了,我要上进,不得已才陷害主人钟苑华的,我对不起大家。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21 13:07

附当地村委等出具的证明,证明认可了该校长任职以来对改善当地教学环境所作的成绩:

如此能证明该被告对社会是有一定贡献的初犯,而检察机关起诉书中居然还建议审理法院从重量刑!可见其真实的迫害意图啊!

wwwccc 发表于 2014/8/21 14:39

呵呵,狐狸尾巴露出来了,串供,当初就不应给他取保候审

zjjm 发表于 2014/8/21 14:48

支持校长

xiaoping23 发表于 2014/8/21 15:03

又是一个反骨仔的故事

xiaoping23 发表于 2014/8/21 15:03

又是一个反骨仔的故事

天涯小子 发表于 2014/8/21 15:53

校长你蒙冤不能怪谁,你为啥出生在兴宁呢、你为啥要当老师呢,天太黑,总有天亮时。

倚栏听雨 发表于 2014/8/21 16:17

不怕黑社会,最怕社会黑!

为了你 发表于 2014/8/21 16:22

这社会就这样,说那么多也没用的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21 16:29

倚栏听雨 发表于 2014/8/21 16:17
不怕黑社会,最怕社会黑!

是啊!社会黑暗,伤人太深!何时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啊!

牧鹰人 发表于 2014/8/21 17:29

人心难测官法沆瀣一气

773995494 发表于 2014/8/21 17:35

校长挺住

HSP897570 发表于 2014/8/21 17:41

默默支持期待转机

1111111 发表于 2014/8/21 17:44

让反腐风暴来的更猛烈些吧

红妹妹 发表于 2014/8/21 20:56

不是有个下基层调查的活动吗

寻木栋梁 发表于 2014/8/21 21:2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秋燕妹 发表于 2014/8/22 09:26

:Q真是气人,这么好的校长就这样被所谓的”执法者”给冤枉了,这是给真正的“贪污者“清除”障碍“,把校长当”拌脚石“”法办“,天理何在?兴宁一个小小的地方,一个小小的山村里居然有这么大能耐的”会计“,如果这个”冤案“不推翻,以后肯定还有更多的人受到”冤屈“。当今社会这样下去,还会有好校长、好老师、好学生吗?只会让更多人向"会计”的方向走去。。。支持楼主,还校长清白,转发楼主的文章,让更多人为校长争取翻案、还校长清白!

小何何 发表于 2014/8/22 11:27

支持校长,钟校是个好人,乐于助人……

倚栏听雨 发表于 2014/8/22 11:50

支持公平正义!

霞123 发表于 2014/8/22 12:27

这世界本来就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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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